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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余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余—府令:。[2:005]第3号 】   经20—04年?12月2《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工商、《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防、供水、供气、文!物管理等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利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㈠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 《  ㈡审议县(【区):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 【   ㈢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㈣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   ㈤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 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新?余市城市规划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废止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从】本城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 第十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的】。地形图?。使用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机?密事项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或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按》要,求布置在工》业,区内对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按规划进!行调:整市区中《心现有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规划要求《对其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整】进行工业项》目建设?时有关的环保、市】政、能源、电信【、消防、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同步建设—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按规划要求》根据其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以及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品仓库》、堆场应布》置在:。城,市边缘的下风—、下游地段同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须有:计划地搬迁 第】。二十二条 公—路,、铁路、航道—沿线两?侧按规定设不准建】筑区在不准建筑【区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交通附属设施!除,外)修建跨越公路】、航道或在公路平】交道口以及在—航,道两侧设置构筑物】等设施应当考虑公路!、航道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航道工程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源按:规划:进行控制并划定保】护区范围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宜,集中分布形成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并设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居住》区,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垃圾转】运站、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指标的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设】置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城?市河(湖)》两,岸应按规定设置绿】化带严禁侵占城【市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构)筑物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名胜区风貌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河道整—治保护现有的河湖】水系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填埋水面《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 ㈠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3、建设!项目建议《书;:需提供批文的应提供!有效批文属工业【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须提交环保影响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的意:。见;属在文物—保,护地段进行建设【须提交文物保护单】位的意见《;   4、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   —5、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6、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7、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8、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勘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办理新余《市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表,; ?  ㈢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在1年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 ㈠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㈡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  : ㈣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3、依法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预备?项目同意的通知;】   4》、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说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原:规划:批准文件《; :  : 6、?。原址改建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变更审批证明文】件; 《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界限;  — ㈢建设单位—根,据,初步核?定用:地的:。具,体,界线以?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  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的具体界线!以及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拆迁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三线图) 】 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之日起1年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自行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时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凡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评估测算出让地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施步骤【。、要求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计划确定!出让地块《数量、?位置、面积、使用】性质、控制指—标和出让顺序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必须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作为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九条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改变用地—性质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划拨用地转让时受!让方若?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地性质并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按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承租?方或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线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㈠【。紧邻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该承担该地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㈡放射、—通信、卫生、消【防、高压供电—。走廊、?河道地带等》特,殊,。要,求须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统一由建设单位征用!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归还用?地并无条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四【十三条 老》城区必须实行整【体改:造和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用地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六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均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依法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以?及项目资《本金落实证明; 】   4、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新建除外【);   —5、四邻意》见;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下达【建筑设?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建筑功?能、建筑《层数、建筑》平面控制尺寸、建筑!外装饰材《料及色彩《等; ?   ㈢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建—筑设计通知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建筑?物以及位于主要道】。路广场、交》叉口等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专家审?定;   ㈤【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㈥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领取新余市》基,建项目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㈦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㈧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实地放线; 【  ㈨工程形象【进行到±0.—00及二层楼层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并领取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㈩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证!明   零星建设!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仅限于自《住房其?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确需延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道路、广场—和绿:地等:公共: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五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指—标控制、退让控制(!包括道路《红线、地《。界、铁路《。线、高压电力线、】河道蓝线等)、【建筑间距的控制、建!筑高度的控制—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基储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悬挑部分《均不得超过道路红】线,临主、?次干道不得设置敞】开式阳台、》晒衣架阳台须封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沿《。街修建垃圾通道【、炉灶?。口,、烟囱?等设施和构筑物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建筑结构【不得在屋面》上搭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第七章《 ,。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下列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均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㈠供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供气】等运送管道及配套设!施等; 》 , ㈡供电、通信、路!灯,、交通信号》、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及微波通道等;】 ,   ㈢道路、广场!、梯:道、桥?梁、涵洞、挡土墙、!隧道等;《 ,   ㈣其他重要】的市:政,及公用?设施 第五十【五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市政:及公用?设施: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延【。期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第五十七》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路,径红线并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 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走向和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审定;   ㈢!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设计图经】审查并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㈣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㈤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实?地放:。线;  》。 ㈥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特别是管线覆土】前道路工程浇筑路】面前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并领取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㈦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证明】 第五十八条 市!政管线?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地段现有管线】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管线施工!不会对已有》的管线造《成破坏对于盲目【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政管线》设施:。施,。。工中:因故需改变平面【和竖向位置时—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管线应采用】地下铺设方式现【有的主要道路—上的:架空线?逐步改?为地下铺《设 第六十—一条 各种》管线铺设应》按专业规范确定相】互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受—现状管线位置或道路!宽度:限制管?线,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管线设施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单位协商确定;管!线交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种管:线,的埋深根《据专业?规范确定;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自行采!取措施?处,理保证使用安全 】 第六十《。三条: ,管线穿越河道—其铺设深度应不妨】。碍河道整治、航行和!。管线安?全 第六十四【条 各种管道—。。的检查井不得妨【碍相:邻管线的通》过和妨碍交通—检,查井的?井盖必须与》路面相平;各—。类杆线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拉线 第六十【五条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按现行规《范执行35KV以上!电力线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 !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公,用设施(无障—碍,设计:、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等)【和各专?业管线必须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专:。业管:。线不能同步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各专业管线主—管单位需要时向该】单位购买管径不得重!复建设各专业管线的!建设应加强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计?划衔接?避免重复开挖— 第六十七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线,)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架《、敷设各种管线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批准》 第八章 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用,地单位?、位置、界线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建设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1、【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广场和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 ! , 2、侵占城—市绿地的; —   3、》侵占文物保护—区范围的;》   4、侵占城!。市水源保护范围的】。。;   》5、严重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或环—境保护的;   !6、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工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军事【设施的;   】7、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的;】  ? 8、严重影—响相:邻权:人采光、《通风又无法排除妨碍!。或有其他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  9、严重—影响市容的或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 ㈢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或违!反许可证和》本规定?进行建设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当事人还【要负责修复和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立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十四条 对】阻挠、辱骂、—殴打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和执!行规划?管理公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余府发[1—998]《53号)同时废止乡!镇,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