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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余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余府】令[2005—]第3号  【 经20《0,4年12月2—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工商—、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防、供水、供气【、文物管《。理等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利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㈠:。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 】  ㈡审议县(区】)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   ㈢—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㈣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 !   ㈤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新余】市城市规划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废:止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从,本城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十四条 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 第十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的地形】图使用?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  : ,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分《区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机密事】项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或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按要求》布置在工业区内对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按,规划进行调》整市区中心现有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规划要求对!其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整进行工》业项目建设时—有关的环保》、市政?、,能源、电信、消防、!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同【步建设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按规划要求根—据其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以及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品:仓库、堆场应布置在!城市边缘的下—风、:下游地段《同,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须有计划地搬—迁 第二十二条 !公路、?铁,路、航道沿》线两侧按规定设不】准建筑区在不准【建筑区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交通附属设施除!外)修建跨越公【路、航?道或:在公路平交道口以】及在:航,道两侧设置构筑物等!设施应当考虑—公路、?航道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航【道工程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源按!规划进行控制并【划定保护区范围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宜集—中分布形《成,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并设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居】住,。区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垃圾转运站、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指标的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设置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城市?。河(湖)两岸应【按规定设《置绿化带《严禁侵占城市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构)筑物【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名胜区风貌!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河道》整治保护《现有的河湖水系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填埋水面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㈠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3、建设项目建议!书;需提《供批文的应提供【有效批文属工—业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须提交《。环,。保影响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的意见【;属在文《物保护?地段进行建设—须提:交文物保护单位【的意见; 》   4、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   5】、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7:、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 ,8、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勘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办理新余市—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表:。;   ㈢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在1年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㈠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㈡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 ㈣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3、依法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预备项】目同意的《通知;?   4、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说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原规划批准文件!;   6、【原址改建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变更审批【证明文件; —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界限; 【  ㈢建《设单位?根据初步核》定用地的具体界【。线以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 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的具体界】线以及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拆》迁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三线:图) 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之日起1年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自行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时】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凡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评?估测算出让地—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施步骤《、,要求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计!划确定出让地块数】量、位置、面积、使!用性:。质、控制指标和【。出让顺序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必须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作为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改变—用地性质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划拨用地】。转让时受《让方若?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地性质并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按—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承租方或!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线—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   ㈠紧邻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该承】担该地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㈡《放射、通信、卫生、!消防、?。高压:供电走廊《、河道?地带等?特殊要求《须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统一由建】设,单位征用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归还用【地并无?条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四十三—条 :老城区必须实行整】体改造和《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用地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六】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均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㈠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依法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以【。及,项目资本金》落实证明《;   》4、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新!建,除,外,。);   5、四!邻意见;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下达建筑【设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建筑功能—、建筑?层数、建筑》平面控制尺寸、建筑!外装饰材料及色彩】。等; ?。   ?。㈢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建筑】设计通知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 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建筑物—以及位?于主要?道路广?场、交叉《口等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专家审定;!   ㈤》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㈥【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领取新余市基建【。项目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㈦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㈧【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实地《放线;  —。 ㈨工程形》象进行?到±0.00及二层!楼层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并》领取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㈩!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证明   零星建!设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仅限》于自住房其》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确需延】。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道路、广场】和,绿,地等公共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五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指标【。控制、退《让控制(包括道路】红线、地界、—铁路:线、高压《电力线、河道蓝线】等)、建筑间—距,的控制、建筑高度的!控制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基储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悬挑?部分均不《得超过道路红线临】主,、次干道不》。。。得,设置:敞开式阳台、晒衣】架阳台须封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沿街修建垃圾】通道、炉《。灶口、烟囱等—设,施和构筑《物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建【筑结构不得在屋面】上搭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七章 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下列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均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㈠供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供气等!运送:管道及配套设施等】;   ㈡供【电、通信、路灯【。、交通信号、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及?微波:通道等; —  ㈢道《路、广场、梯道、】桥梁、涵《洞、挡土《墙、隧道《等; ?   ㈣《其他重?要的市政及公用设】施, , ,第五十五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市政及公—用设:施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延期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五:十七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㈠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路径红线并【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走向和》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审定;   ㈢】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设计图经!审查并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㈣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㈤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实地放线; !   ㈥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特》别,是管线覆土》前,。道路工程浇筑路【面前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并《领取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㈦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证明— 第五十八条 】市政管线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地段现有管线!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管线施工不会】对已有的管线造成破!坏对于盲《目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政管线设—。施施工中因》故需改变《平面和竖向位—置时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管线应采用》地下:铺设方式现有的主】要道路上的架空【线逐:步,改为地下铺设 】第六十一条 各【种,管线铺设应按专业规!。。范确定相互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受现?状,管,线位:置或:。道路:宽度限?制管线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管【线设施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单位协商确定!;管线交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种管线的埋】深根据?专业规范确定—;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自行采取措施处!理,保,证使用安全》 第?六十三条《 管线穿越河道其铺!设深度应不妨—碍河道整《治,、航行?和管线安全 第六!十四条 各种管【道的检查井》不得妨碍相邻管线的!通,过和妨碍《交通检?查井的?井,盖,必,须与路面相平;【各类杆线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拉线 —第六十五《条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按现!行规:范执行35KV以】上电力线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公用设】施(:无障碍设《计、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等)和各专业【管线:必,须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专业管线不!能同步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各专业管》线,主管单位需要时向该!单位购买管径不【得重复建《设各专业管线的建】设应加强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计划衔《接避免?重复开挖《 第?六十七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线)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架!、敷设各种管线【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批准 【第八章 责》任 : 第六十八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用地》单,位、位置、界—线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十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建设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 ㈠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   ?1、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广场和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   2、侵占城!市绿地的;   !3、侵占文物保护】区,范围的;   】4、侵占城市—水源:保,护范:围的;  — 5、?严重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或环境保护的【; :   6《、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工》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军事设—施的;   【7、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的;   8、】。严重影?响相邻权《人采:。光、通风又无法【排,除妨碍或有其他【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9【、严重影响市容【的或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  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 ㈢: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 第七?十一条 对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或违反许—可,证,和本:规定进?行建:设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当事人—还要:负责修复和》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立: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阻挠、辱骂—。、殴打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和执—行规划?管理公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余:府发:[1998]—53号?)同时废《止乡镇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