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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余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余府令[200!5]:第3号 《   经2004】年12月2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工商、】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防、供水、供!气、文物管理等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利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㈠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 】   ?㈡审议县(》区)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  — ㈢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㈣》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   ㈤【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新》余市城市规》划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废止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从本城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 第十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的地形图使—用,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   ?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机:密事项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或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按要求布置!在工业区《。内,对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按规划—进,行调整市区中心【现,有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规划!要求对其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整进行?工业项目建设时有】关的环保、市政、】能源、电信、消【防、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同步建设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按规?划要求根《据其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以及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品仓库【、堆场?应布:置在城市边缘的【下风、?下游:地段同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须有—计划地搬迁》 第二十二条 】公路、铁路、航道沿!线,两,侧按规定设不准【建筑:区在不准《。建筑区?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交】通附属设施除外)修!建跨:越公路?。、航:道或在公路平交【道口以及在航—道两侧设置构—筑物等设施》应当考虑公》路、航道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航道工程《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源按规划》进行控制并划定保护!区范围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宜集中《分布形?。成,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并设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居!住区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垃圾转运站、【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指标的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设置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城市河(湖)两【岸应按规定设置【绿化带严禁侵—占城市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构)筑物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名胜区风【。貌的工程建设 【 第二十《七条 加强河—道整治保护现有的河!湖水系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填埋水】面, ,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㈠》。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3、建设》项目建议书;需提】供批:文,的应提供有效批文】属工业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须提交环【。保影:响,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的?意见;属在文物【保护:地段进行建设须提交!文物保护单位的【意见;  — 4、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 】   5、》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7:、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   8、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  —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勘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办—。理新:余,市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表;?   ㈢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在1年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 ㈠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㈡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 , ㈣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3、依法【。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预备项?目,同意的通知;  ! 4、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说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原规划批准文件【; :   6、原址改】建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变更审《批证明文件; 】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界】。限;   —㈢建设单位根据初步!核定用地的具体界】线以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的具体?界线以及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拆迁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三:线图) 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之日起1年!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自》行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时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凡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评估测算出让—地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施步!骤、要?求,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计?划确定出让地块数量!、位置、面》积、使用《性质、控《制指标和出》让顺序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必】须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作为】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改变用!地,性质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划拨用地转让时受让!。方若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地性质《并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按?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承租方或—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线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  ㈠紧邻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该《承担该地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㈡放》射、通信、卫—生、:消,防、高压供》。电走廊、河道地带】等特殊要求须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统:一由建设单位—征用: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归还用地并】无,条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四十三条 老!城区必?须实行整《体改造和《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用《地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第六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均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㈠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依法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以及!。项目资?本金:落实证明;  】 4、?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新建:。除,外);   【5、四邻意》见;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下达:建筑设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建筑功能!、建筑层数》、建筑平面控制尺寸!、,建筑外装《饰材:料及色彩《等,;   ㈢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建筑设计》通知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建筑物以及位于【主要道路广场、交】叉口等?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专家审定;  】。 ㈤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㈥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领取新余市基建【项目: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㈦【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㈧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实地放线》; ?  ㈨工程形象进】行到±0.0—0及二层楼层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并领:取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㈩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证明 》   零星建设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仅限于】自,。住房其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确需延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道路、?广场和绿《地等公?共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五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指【标控制、退》让控制(包括—道路红线、地—界、铁路线、高压电!力线:、河道蓝《线等)、建筑间距的!控制:、建筑高度的—控制: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执》行 :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基储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悬,挑部:分均:不得超过道路红【线临:主、次?干,道不得设《置敞:开式阳台、晒衣【架阳台须封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沿—街修建垃圾》通道、?炉灶口、烟囱等设施!和构筑物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建筑【结构不得《在屋面上搭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第七章 》。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下列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均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㈠供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供气?等运送管道及配套】设施等; —。  ㈡供电、通【信,、路灯?、交通信号、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及微波通道!等;   —㈢道路?、广场、梯道、桥】梁,、涵洞、挡土墙【、隧道等; —。   ㈣其他重要的!市,政,及,公用设施 —第五十五《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市政及【。公用:设施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延期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五十七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㈠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路径红线并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   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走】。向和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审定《;   》㈢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设计图经审查并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㈣!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㈤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实地放线【;   ㈥—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特别是《管线覆土前》道路:工程浇筑路》。面前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并领取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㈦—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证明 》第五十八条》 市政管《线,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地段现有管【线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管线施工《不会对已有》的管:。线造成破坏对于盲】目,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政管线设《施施工中因故需【改变平面和》竖向位?置,时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管线《应采用地下铺—设方式现有的主要道!路,。。上的架空《。。线逐:步改为地《下铺设 》第六十一条 各【种管线铺设应按【专业规范《确定相互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受现状管—线位:置或:道路宽度限制—管线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管线设—施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单位协商!确,定;管线交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种管线的—埋深根?据专业规范确定;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自行采取《措施处理保》。证使用安全 【第六十?。三条 管线》穿越河道其铺设【深度应?不妨碍河道整治【。、航行和管线安【全 ?第六十四条 各【种管道的检查井不得!妨碍相邻管线的通】过,和妨碍交《通检:查井的?井,盖必须与路面—相平;各类杆—线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拉线》 第六十》五条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按现行规范执行35!KV以上电力线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公用】设施(无《障碍:设计、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等)和各专】业管线必须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专《业管线不能同步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各专业管线主管单】位,需要时向该单位【购买管径不得重【复建设?各专业管线的建设应!加强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计划衔接避免【重复开挖 第六】。十,七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线)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架、【敷设各种管线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批准: 第?八章 ?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用地单》位、位置、界线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十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建设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1、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广,场和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   2!、侵占城市绿地【的;:   《3、侵占文物保【。。护区范围的; 】  4、侵》。占,城市水源保护范围的!;   5、严重!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或环境保护的;】。。  ? 6、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工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军【事设施的;  】 7:、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的》;   8—、严重影《响相邻权人采—光、通风又无—法排除?妨,碍或有其他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   9、严重影响!市容:的或: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  : ㈢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或违反许可证和!本规定进《行建设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当!事人还要《负责修复和赔偿损失!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立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阻挠、辱—骂、殴打《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和执?行规划管理公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余府发[1—。9,98]5《3号:)同时废止乡镇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