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余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余府:令[200》。5]第?3,号
经—2004年12月】2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工商、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防、供水、—供,气,、,文物管理《等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利?。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㈠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
㈡审】议县(区)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
㈢【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 ,㈣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
—
㈤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 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新余市城市规【划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废止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从《本城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
】。第十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的地形图】。使用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分区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机密事项】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或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按要求布置】在工业?区内对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按【规划进行调整市区中!心现有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规划要求对【其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整进行工《业项目建设》时,有关的环保、市政、!能源:、电:信、消防、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同步建设—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按规划要求》根据其?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以—及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品仓库、堆】场应布置在城市边】缘的下风《、下游?地段同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须有计划】地搬迁
《
第二十二》条 公路《、,铁路、航道沿线两侧!按规定设不》准建筑区在不—准建筑区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交【通附属设施除外【)修建?跨越公路《、航:道或在公路平交道口!以及在航道两—侧设置?。构筑物等《设施应当《考虑公路、航道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航道工程!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源按》规划进行《控制并划定保护区范!围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宜集中分布形成【。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并设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居住区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垃圾转!运站、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指标的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设?置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城市河(湖)】两岸应按规》定设置绿《化,带严禁侵占城市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构)筑】物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名】胜区风貌的》工,程建设
《
第二十七条 【。加强河?道整治保护现有的河!湖水系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填埋水《面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㈠!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3、》建设项目《建议书;需提供【批文的?应,提供有效批文属工业!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须提—交,环保影?响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的【。意见;属在》文物保护地段进【行建设须《提,交文物保护单位【的意见;
】4、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
》 , 5、?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6、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7,、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 8、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
—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勘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办理新余市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表;!
㈢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在1年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
㈠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㈡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㈣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㈠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3【、依法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预备项目同意的】通知;
4、!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说》。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原规!划批准文件;
【
6、》原址改?建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变更》审批证明文件;
!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界限;
! ㈢建?设单位根据初步核定!用地的具《体界:线,。以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的具体界线!以及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 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拆迁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三线图)!
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之日起1年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自行!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时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凡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评估测算出让—地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施步骤】、要求?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计划确定出】让,地块数量《、,位置、?面积、使用性—质、控制指》标和出让顺》序,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必须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作为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改变用地!性质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划拨】用地转让时受—让方若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地性质并】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按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承租方或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线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㈠!紧邻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该】承担该地《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
㈡放》射,、通信、卫生—、消防、高压供【电走廊、河道地带】等特殊要求须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统一由!建设单位征用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归还用地并》无,。条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四十?三,条, 老城?区必须实《行整体改造和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用】地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六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均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㈠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依法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以》。及项目资本金落实证!明,;
4、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新建除外)!;
:
5、四—邻意见;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下达建?筑设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建筑功!能、建筑层》。。数、:建筑:平面控制尺寸—、建:筑外装?饰材料及色彩等;
!。
㈢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建筑设计通》知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建筑《物,以及位于主要—道路广场《、交叉口等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专家!审定:;
㈤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㈥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领:取新:余市基建项目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㈦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㈧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实【地放:。。线;
㈨工】程,形象进行到±0.】00及二层楼层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并,领取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㈩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证明
》 零:。。。星建:设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仅限【于自住房其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确需延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道路、广场和绿地】。等公:共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五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指【标控制、退》让,控制(包括》道路红线、地—。界、铁路《。线、高压电力线、】河道蓝?线等)、建筑间距的!控制、建筑高度【的,控制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基储【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悬挑部分均不得超过!道路红线临主、次】干,道不得?设置敞?开式阳台、晒衣架阳!台须封?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沿街修建《垃圾:通道、炉灶口、【烟囱等设施》和,构筑物?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建筑结构不—得在屋面上搭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七章 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下列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均?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㈠供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供气等运送》管道及配《套设施等;
【 ㈡供电》、通信、路》灯、:交通信号《。。、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及微波?通道:等;:
㈢道路、】广场、梯道》、桥梁?、涵:洞、挡土墙、隧道】等;
《 ㈣其《他重要的市政及【公用设施
第五十!五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市!政及:公,用设施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延期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五十七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㈠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路径—红线并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
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走向和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审《定;
?
, ㈢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设计图经审》查并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㈣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㈤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实地》放,线;
㈥【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特别是管线覆土前】道路工程浇筑路面】前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并领》取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㈦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证明
】
,第五十八《条 市政《管线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地段现!有管线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管:线施工不会对—已有的管线造成破】坏对:于盲目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政管线设施施工【中因故需《改变平面和》竖向位置时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管】线应采用地下铺设方!式现有的主》要道路上的架空线逐!步改为地下铺—设,
第六十一条 各!种管线铺设应—按专:业,规,范确定相互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受现状!管线位置或道—路宽度限制管—线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管!线设施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单位》协商确定;管线交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十《。二条 各种管线的】埋深根据专业规【范确定;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自行采取措!施处理保证使用安全!
:第六十?三条 管线》穿越河?道其铺?设深度应不妨—碍河道整治、—航行:和管线安全
第】六十四条 各种管道!的检查井不得—妨碍:相邻管?线的通过和妨碍【交通检查井的井盖必!须与:路面相平《。;各类杆《线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拉线
】
第六十五条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按现行规范执行35!KV以上《电,力,线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公用设?施(无障碍设—计,、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等)和!各专业管线》。必须: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专业管线不能同【步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各—专业管线主管单位需!要时向该单位购【买,管径:不得重复建设各专】业管线的建设—应加强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计划衔接避免【重复开挖
》
第六十七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线)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架、敷设各种管线】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批准
第》。八章 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用地单!位、位置、》界线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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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建设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 ㈠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 1、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广场和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
《 2、侵占城—市绿:地,的;
》 3、侵占文—物保护区范围—的;
4、侵!占城市水源保护【范围的;
【 5、严重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或环境?。保护的;
】6、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工?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军事设施的》;
7—、,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的;
》 8:、严重影响相邻权人!采光、通风又—无法排除妨》碍或有其他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9、严重影响市容的!或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㈢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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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对】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或违反《许可:证和本?规定进行《建设: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当《事人还要负》责修复和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立》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阻挠【、辱骂、殴打—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和执行规划—管理公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余府发[—199?8]:53号)同时废止乡!镇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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