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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余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余府令[》。2005]第3号 !  :。 经20《。04年12月2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工商!、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防、供水、供!气、文物管》理等: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利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㈠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  《 ㈡审议县(—区)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   ㈢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㈣,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   ㈤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新:余市城?市规划?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废止 《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从本城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 第》十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的地形《图使用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 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分区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机密事—。项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或: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按要求布置在工业!区内对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按:规划进?行,调整市区中》。。心现有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规划要求对其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整,进行工业项目建【设,时有关的环保、【市政、能源》、电信、消防、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同】步建设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按规:。划,要求:根据其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以及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品仓库、堆!场应布?置在城市边缘的【下风、下游地段【同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须有计划】地搬迁 第二十二!条, 公路、《铁路、航《道沿线两侧按—规定:。设,不准建?筑区在不准建筑区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交通附属》设施除外)修建【跨越公路、》航道或在公路平交道!口以:及在航道《两侧设?置构筑物等设施应当!考虑公路、航道【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航道工程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源按规划进行—控制并划定》保护区范围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宜集中!分布形成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并设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居住区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垃圾转运站、】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指【。标的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设置!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城市河(湖)两岸!应按规定设置绿化】。带严禁侵占城市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构)筑物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名胜区风貌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河道整治保护现有!的河湖水系》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填埋!。水面: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 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  : ㈠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3、建设项目建议书!。;需:提供批文的》应提供有效批—文属工业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须提》交环保影响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的意》见;:属在文?物,。保护地段进行—建,。设须提交《文物保护单位的【意见; 《   4、》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 》   5、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7、】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   8、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 《 ,。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勘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办理新余—市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表; 【  ㈢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在1年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㈠—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㈡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  ㈣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㈠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 ,  3、依法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预备项目同【意的通?知;   4、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说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原规《划批:准文件;  【 6、原《址改建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变更审》批证明文件;—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界限?;   ㈢建设】。单位根据《初步核定用地的具体!界线以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  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的具体界!线以及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   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拆迁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三线图) 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之!日起1年《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自!行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时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凡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评》估测算出让地—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施步骤》、要求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计划确定出让—地块数量、位置【。。、面积?、使用性质》、控制指标》和出让顺序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必须: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作为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改《。变用地性质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划拨用地转!让时受?。让方:若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地性【。质并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按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承租方或!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线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  ㈠紧邻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该承担该地段!道路:红线宽度《1/2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费用;《   ㈡放射【、通:信、卫生、消—防、高?压供电走廊、—。河,道地带等特殊要【求须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统!一由建设单位征用】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归还用地并》无条: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四十》三条 老《城区必须实行整【体改造和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用地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第六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均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依—法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以及项目《资本金落《实证明; —  4、《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新?建除外); —   5、四邻【意见;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下达建?筑设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建筑功【能、建筑层数—、建筑平《面控制尺寸、建筑】外装饰材料及色彩】等,; :   ?㈢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建筑设】计通知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  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建筑物以及位于!主要道路广场、交】叉口:等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专家审定; !   ㈤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㈥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领【取新余市基》建项目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㈦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㈧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实地放线;  !。 ㈨工程《。形象进行到±—0.00《及,二层楼层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并领取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㈩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证明   —零星建设项目和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仅限于自—住房其?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确需延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道路、广场和绿】地等:公共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五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指标控《制,、退让控制(包【括,道路红线《、,地界、?。。铁路线、高压电力线!。、河道蓝线等)、】建筑间距的控制【、建筑?高,度的控制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基—储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悬挑部分】均,不得超?过道路红线临主、】次干道不《得设置敞开》。式阳台、晒衣—架阳台须封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沿!街,修,建垃圾通《。。。道、炉灶《。口、烟囱等》设施和构《筑,物,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建筑结构【不得在屋面上搭【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七章 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下列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均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㈠供水、排水、!热力、?。液体:燃料、供气等运送】管道及配套设—施等;   ㈡供!电、通信、路—灯、:交通:信号:、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及微?波通道等;》   ㈢》道路:、广场、梯》道、桥梁、》涵洞、?挡土墙、《隧道等?;  《 ㈣其他重要的【市政:及公用设施 第】五十五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市政及?公用设施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延期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五十七条 !。。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路径【红,。线并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 ,  ㈡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走向和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审定; 】  : ㈢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设计图经审查】。并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㈣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㈤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并实地放线; !。   ?㈥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特别》是管:线覆土前道路—工程浇筑路面—前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并领取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㈦》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证明 ! 第五十《八条 市《。政管:线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地段现有管线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管线施工不会【对已有的管线造成】破坏对于盲》目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政管线设施!施工:。中因故需改变平面和!竖向:位置时?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管线应采用地下铺】设方式?现,有,的主要道路上—的架:。空线逐?步改:为地下铺设 第六!十一条? 各种?管线铺设应按专业】规范确定《相互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受现?状管:线位置或道》路宽:度限制管线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管线设施》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单位《协商确?定;管线交》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种,管线的埋深根—据专业规范确—定;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自行采取措—施处理保证使用安全!。 第六十三—条 管线穿越河道其!铺设深度应》不妨碍河道整治、航!行和:管,线安:全 : 第六十四条— 各:。种管:道的检查《井不得妨碍相—邻管线的通过和妨碍!。交通检查《。井的井盖《必须与路面相平;】各类杆线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拉线 第六】十五条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按—现行规范执行35】KV以上《电力线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 第】六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公用设—施(无障碍设—计,、,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等!)和各专业管线必须!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专业管线!不能同步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各专业管《线主管单位需要时向!该单位购买管径不】得重复建设各—专业:管线的建设应加强】。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计划衔接避》免重复开挖 第】六十七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线)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架—、敷设?各种管线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批准 第!八章: 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用,地单位、位置、界】线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十条 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建设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1【、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广场—和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  】 2、侵占城市绿地!的;   —3、侵占《文物保护区范围的;! ,   ?4、侵占城市水源】保护范围《的;   5【、严:。重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或《环境:保,护的;   6】、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工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军事设施!的;   7【、,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的;   8!、严重影响相邻权】人采光、《通风又无法》排除妨?碍或有其他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   9、严重影】响市容的或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   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  ㈢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或违反许可—证和本规定进行【。。建设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当事人还《要负责修《复和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立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十四条 对阻!挠、辱骂《、殴:打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和执行规划管理公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余府发![19?。98]53号—)同时废止乡镇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