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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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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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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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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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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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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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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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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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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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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 ,
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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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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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 :
【。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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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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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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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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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
—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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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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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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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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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
》
》
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
【
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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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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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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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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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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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 ,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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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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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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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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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
《。
:㈠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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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 ,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
? 第七?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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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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