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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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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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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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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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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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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章 —。基础测绘 》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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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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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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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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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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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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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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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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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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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
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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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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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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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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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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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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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
】
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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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 :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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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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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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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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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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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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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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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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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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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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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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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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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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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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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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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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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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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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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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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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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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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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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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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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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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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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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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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第七章!。 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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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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