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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   — 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    【    》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 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   《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  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  :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 ,    —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 ,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   【 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 ?  :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   ?。 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    】   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    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 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 ?   《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  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 ,     !  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 ,。 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    》 《   ? ,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  :    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    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 , 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 ,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 , 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 , ㈠申请报—告; 《    【 , :   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  ?  《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 , 第七《章 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