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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 ,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    》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   —   ? 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  ?  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     ! 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    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   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 ,。。  —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   【 ,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 ,   !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 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  : 《    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    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 《。   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  《    】 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  《  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  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 》  :。 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 ?   》    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    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 ,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   》。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   ?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 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 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 ,   ? ㈠申请报告;】    !    【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 ,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