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第二章《 基础测绘
【。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
:
,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
— ,
《
: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 《。
【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
!
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
《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
:
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
【
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
】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
》 ,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 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
《
,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
?。 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
》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 ,
】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
!
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
!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
—
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
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
!
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
《 ,
:。。。
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
【
?
:
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
》。
: ,
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 , :
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 ?
》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
—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
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 ? ,
《 ,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
》。。
㈠申请报告; !
?
》
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