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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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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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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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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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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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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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基础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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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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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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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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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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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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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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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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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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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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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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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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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其他测绘【
: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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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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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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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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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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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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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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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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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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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 :
!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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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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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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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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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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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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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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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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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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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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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
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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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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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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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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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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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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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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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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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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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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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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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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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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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㈠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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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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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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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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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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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第七章! ,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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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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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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