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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 ,  ? ,    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  ?    】 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   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  :    【 ,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 》。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 ,  —  :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 :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 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 ?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   》。 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 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    】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  ?  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    !  :  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    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 ?    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    】   》 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   《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  —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  《 ,。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 , 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 【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 ㈠申请》报告:;    ! ,    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    】 , ,。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