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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   ? 《 ,  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    】 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    】。  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    《 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     ! 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   《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    — :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 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  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 , :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   【。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  》  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 ,    】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 :    — ,  :。 , 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 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    !。   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   ? 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 :   【。   《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    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  》    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   》 《 , ,  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  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   《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 , 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 , ㈠申请报告;】    !  《  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 :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 ? 第七章 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