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   《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 :   【   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   ? 》   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    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    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 :   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  —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 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 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    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 ,  》。   ? 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 , ,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 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   —    《 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    !。   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    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    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    】 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   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 ,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  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    》 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  ㈠《申请报告; !。    】   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 第七章》 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