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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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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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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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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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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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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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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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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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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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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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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 ,
】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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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 ,
》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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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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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
—。 ,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
!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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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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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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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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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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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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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 :
》
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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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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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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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
:。
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
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
【
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 》
》
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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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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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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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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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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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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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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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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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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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申请报【告;:。
》 《
【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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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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