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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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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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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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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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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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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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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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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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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
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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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
!
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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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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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 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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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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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 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 》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
【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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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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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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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
《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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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 ,
《
】
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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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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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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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
《 《
《
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
】
—。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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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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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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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
【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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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 ,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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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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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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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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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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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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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 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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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申【请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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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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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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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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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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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八章 附则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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