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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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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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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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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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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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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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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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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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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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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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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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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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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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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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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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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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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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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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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 第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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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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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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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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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转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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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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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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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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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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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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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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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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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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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市》、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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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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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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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地籍—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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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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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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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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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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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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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十八《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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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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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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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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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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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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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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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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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
!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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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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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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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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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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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申请报告!; 《
【
—。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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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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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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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 第?七,章, 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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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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