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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 ,   》 现将《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促使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水平提高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 :    —未经设计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开,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登】记 【 第四》条 :新余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的?牵头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环保、气!。象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 第五条 参—加联审的《部门(以《下称联审《。部门:)和竣?工验收的部门—(以下称验收部【。门)应当在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办!理有关许可事—项送:达有关文书 ! 《 第六?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内《配套设施保证金(】以下简称设施保证】。。金)制度《设施保证金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称开发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交专户!储存于由市城管局】指定的银《行其本金及孳生的】利息均属开发单【位所有 》。 【   ? 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设施保?证金的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设【施保证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施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给开!发单位 》 : ,第二章? ,。联审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运作方式 【   》 : 第八条 开发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    》 ㈠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 ?   ㈡立项【批文; 》 :  :  :    】㈢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    】    ㈣】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 —    】    ㈤规划】方案(需附光—盘)   ! ?   《 , 1、规划设计说】明; 《    】 :   2、总平】。面规划图; — ,    【   》 3、道》。路交通?规划图; 】    】   4、工程管!线规划图; 【    —。 :    —5、坐标定位尺【寸图;  ! , : ?   《6、绿化规划—设计图;《    】 ?   ? , ,7、建?筑设计方案; 【    !    》 8、有关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定!的其它图纸; 】 :。  :  —。   ㈥》公共配套设施设计】。方案、物业管理用】房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配置方《案,、白蚁预《防合同以及室外【工程管线设计图等;! 《    —。    —㈦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完】整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和概算、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管道燃气》设计、市政、—公建配套等;—    !。。    ㈧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完—整的:环境:景观初步设计方案】内容包括设计—说明:。、集中公《绿,内的小?品、:雕塑、游憩设施设计!、沿城市主要道【路街景设计、1【500绿《化设:计平面图; 】。    》    【 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    ㈩新!建,环,境卫生设施; !    》 ?    (十【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完—整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方案《(含设计说明、屋】面防雷平《面图、接地装—置平面图、接地系统!。图、总配电》图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还,需提交由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   【  (十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 :   !第九条? ,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以下: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开发单位的有关【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场对:开,发,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收件通知书并承【诺办结时限》;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开发单位所缺!资料出具补件通【知,书,并予以退件待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 , , 第十条— 受理窗口受—理联审资料后将相关!资料分送各联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各联审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若!开发项目涉及公示】、听证?不含公示、听—证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又未》及时提出资料—不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同意    ! 市:房管局在各联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的5日内将》联审资料报市—政府审批   】 《。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房管局通知开【发单:位依:照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缴费—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设施保证金》后,再由市建设局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红线所确—定的建设范围统一设!计、:统一:联,审并实?施一:次性开发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设计联》审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其中首期开发的建筑!面积:必须配置主要公共配!套设施?若该项目中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则安置房必!须安排在首期 !   【 :第十三条《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进行转让转让方!必须将原《定建设方《案及其向《购,房,户所作的各种—承诺以书面形式明】确告:之受:让方;受《让方受让项目后【。必,须按照原方案进行建!设并负责《兑现转让方向购【房户所作的各种【承诺   【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所提供的方案】仅作为开发单位内】部设计资料不得作】为商:品房预(销)—售时的宣《传材:料、示意图纸或用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  》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通【过联审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工的其原》联审通过的设—计方:案自行失效如需【。开工:建设的必须》根据:现行:规范、规《定,要求重新编制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审    ! 第—十六条 对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程序申《报设计联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对已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如!开,发单位私自调整设】计方案?造成一切后果—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三【章,。 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联审】批准的建设规模实行!竣工:。验收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 :    —    》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由市建设局依【法实施 【   ?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    》 :    》 ㈠:单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 :㈡规划验《收; 【     ! , ㈢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验收含?道路与?标志标识、停车场(!库):、室外?。公共照?明、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水、污水管线其!它管线应设》专用:管沟); 】 ,   《。  《  ?㈣环境景观设施验】收含公园、小游【。园、绿地、雕塑【、游憩设施等; 】  》    】 ㈤落实物业管理!验收:含物业管理用房、】归集维修资》金、物业查验与资料!。移交、与环卫签订】的垃圾?清运:协议等; 【 :     ! ㈥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房)、拆迁安置、】白蚁预防落实情况】验收:等; 《    【   》。 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 ㈠已?取得市建《设局有关单体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资料及小区内配套的!供水、供气》等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   》    !㈡已取得市规划局】有关规划验收的【认定资?料,。;  【  ?    — ㈢已?取得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各自验收资料】;, :  《    】 ㈣已取得市【城管局有关市政、】环卫设施和绿化指标!等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  : ? ,   ㈤已取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建设用地!容积率、建设用【地用途的认定—资料; 】   ?    【 ㈥已取《得市房管局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归集等《项目的验收资—料和:白蚁预防完工的【证明文件; 【 :    】   ㈦已—。取,。得市气象局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 《   ㈧已取得市!环保、?人,。。防、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认:定资料; 【    》 《   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 !    】  ㈩建设—用地:四周界限《与建设用地》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业主生活和》通行条件; —。    !    (【十一)已完成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验收的事项 !    】。    开发单位!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受》理窗:口报送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    】 第二《十条 ?申请分期验收的【经同意后《可实行分期验—收,待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项【目总体验收 【    《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局负责《。接待和处理验收投诉!接到投诉后》组织:与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各相!关部门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开发单位》必须将竣工验收【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在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予以注明 》  :  : 《   《开发: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新余市房《管局:忠告购房《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字—。样 】第四章 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予验收由《市建:设局责令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 ,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由】市城:管执法?。局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 ㈠?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或违反规划红—线建设的;》   【。 ,    【 ㈡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擅自插建、扩!建(含加高)的; !   —   【 ㈢建设用地改变!容积率或改变批准】用途的; 】。  :     !。 ㈣其他违法建【筑 :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由相—。关验收部门责令限】。期完善逾《期不完善的由市【。城管局动用设施【保证金予以完善 !    【    《 ㈠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达不到设审要求【的;:  —  —   ㈡公—园、小?游园、绿地、雕塑、!游憩设施环境—景,观等设施《达不:到设审?。要求:的; —    —  ? , ㈢物业管理【用房达不到设审要求!的,; ?    !    ㈣其【他配套设施达—不到设审要》求,的  【  ? ? , 第二十六》条 联审《部门:和验收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验收—。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拿卡要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