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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 现将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  —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 《    】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    !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 ?。    —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 》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    】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 】   ?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    【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本市公布的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 —   《。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 —    》 第十六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  【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九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障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 ?   》 :   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在,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其认定方式—包括  — , 《 , , ,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新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    —    ㈡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配租家庭【可增配到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 》    —   —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廉租补?贴家:庭按照?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  : , — 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第二十八《条 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 !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三十条 【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分宜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