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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  : 现将—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 》。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  《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 :    》。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 ,    《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    】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 ?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 , ?    —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  !  《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本市》公布的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   》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    》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  》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 【    》 , :。。 , 第十六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第十!九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障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    【。  》  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在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其认定方式》包括    !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新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   【 ㈡?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配《租家庭可增配到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    ! :    《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廉租补贴家庭按!照,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 ? 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 :第二十三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 ,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    】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第》二十八条 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分?。宜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