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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    ! 现将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   — :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  !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 【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 《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 :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 《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 , :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 【    《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 —  ?  《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本市《公布的?。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 【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   —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    】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   【 ,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 !    ! 第十六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  :  》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 : , ,。 ?第十九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障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 ,。。   》    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在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其认定方式包括【    】    》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新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 ,。   ? ?    ㈡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配租家庭可!增,。配到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 —    【   —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    《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廉租补贴家庭按】照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 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    】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第:二十八条 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分宜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