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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 现将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 ? : :  :  :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    】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    】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   《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 :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 》  :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    》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 —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 】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 《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本市】公布的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    !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 :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  : 》   ?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 【    《 —第十六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九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障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   — 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在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其认定方式—包括    】 , ,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新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   《    ㈡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配租家庭可增配到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 【。    》 ?。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 ?   ?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廉租补贴【家庭:按照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  :  【。 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     !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 ,   》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第二十八条!。 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分宜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