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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 ?    》 现将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  】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 ,  ?  ?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    —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   !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 ,。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 ?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 : ,   》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 ?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 《。 ,。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 ?   ?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本市公布的》。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 《    》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  《。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 》 : ,。  :。 ? , 第十六—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 ,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九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障】。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   》 :    —。 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在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其?认定方?式包括   】   【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新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    【。 《   ㈡》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配租家庭可》增配到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  【  : ,  《。  :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廉租补《贴家:庭按照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    —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 :。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第【二十八条 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 【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分宜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