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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    现将!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 ,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 ? ?    《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 :   【。 ,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 ?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 : ?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 《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 —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本市公》布的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 ,。    】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    】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 ,    》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 ! ,   ? —。 第十六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 ,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 , ,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九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  ?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障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   》  ?  ?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在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 : ,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其认定?方式包括   ! ,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新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   【  ㈡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配租家庭可增!配到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 【 : :  :。 , 《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    —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廉租《补贴家?庭按照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 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   《 ,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第二十八条 【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条: 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分宜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