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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滨政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 (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   (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 ,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 , ,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 第:十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