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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滨政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 (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