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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滨政发!〔2009〕77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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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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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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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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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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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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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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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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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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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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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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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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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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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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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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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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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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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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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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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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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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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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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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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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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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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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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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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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