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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滨政—。发〔2009〕【77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    》(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  (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 ,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 第十二条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