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滨】政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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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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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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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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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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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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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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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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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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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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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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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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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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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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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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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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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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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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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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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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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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