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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滨政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   》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  (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 (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