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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滨政发【〔200《9〕77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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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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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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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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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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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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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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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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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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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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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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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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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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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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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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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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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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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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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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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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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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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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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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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第十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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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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