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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滨政: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六条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   (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   (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