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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滨政】发〔2009—〕77?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 (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    (—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  : ,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