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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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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政发〔2—0,0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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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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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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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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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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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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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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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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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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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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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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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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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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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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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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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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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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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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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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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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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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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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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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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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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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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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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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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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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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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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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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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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