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滨政】发〔:2009〕77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
: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
?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
(》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文《明施工和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登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工程有关信!。息生成全省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系统自动》打印施?工许可证
【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申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放、验线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如施工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领取或变更—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