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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  ?    【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 ,  :    】 :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    】 ,  ?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   《。    —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    —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  —。  : : ,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 ?    》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 ,    】    —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 ,    【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 ,。   《。    】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    !   ?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  :    】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    — 第八条】 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第九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   —。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  《 , 《    《。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    【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    ! :。。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 : , :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    【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 ,。 ,   》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 ,。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    —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八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   》 :。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㈠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 ,    】。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 :    》 :    》 , ㈢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 , ?   》 ㈣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 :。   《 —。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    】 ,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    — ,   》。。 ㈡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   ? 《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  —   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  》。     !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 —    】 :。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  《  》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 , ,。。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    — , ?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    》 ㈠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 : , , ?    —。 ㈡超过第㈠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 : ㈢超过第—㈡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    】 第二十七条 敷!。设通讯、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   — 《   ?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  《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  》。 ,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 :  》 , 第二!十九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 】 第《四,章 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  :    【 : ㈠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   ! ,   — ㈡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   《    】 ㈢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    】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 : ,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     !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 ?    ! 第三十四条— 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全省统一】的划定标准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