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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    》    】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   《   》 ,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 《   ?。。。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  ?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   【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    —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 :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  》    》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   》 ,    —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 ?    — , ,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  :。  ?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   【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  ? ,    ! ,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 ,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    】 第八条 —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第,九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  —  《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   ? ?    —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   》 》。 ,  :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 ,  《  《    —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 :    【 ?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  《  : ?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  :  》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   ? :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   —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    】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八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   ?    】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    ㈠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   【 ,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  《  《  ?  》㈢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  : ,   【 : ㈣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    】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     !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 : ,     ! ㈡《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    】   ?。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    【 :    — 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   —    !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  ! , 》   ?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    》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    ! ?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   — ,。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    《 ㈠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   —    》 , ㈡超过第》㈠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 ㈢超过第㈡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  第!二十:七条 敷《设通讯、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 , , :。    《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  :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 《    【 第二十—九,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 第—四章 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  《   《 : :㈠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    !。  《  ? ㈡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    】 :    》。 ㈢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 《  : ,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  :   【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   — 》 第三十四条【 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全!省统一的划定标准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