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
】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 《
—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
【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 ?
—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
【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
》
《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
:
》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 《
】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
—
: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
》
: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
【
?
: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
》
—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
—
!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
:
?
【第八条 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
? :
第九【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
】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
:
】 ,
?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
】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
!
》 ,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
】
?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
!
》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
? , ?
: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
—
: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
,
【
?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㈠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
《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
— ?
?
:
㈢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 ,
】
】㈣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
》
《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
!。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
《
【
《㈡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
》
《
—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
【
: 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
【。
【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 ? ,
? 》
?
: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
—
: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
》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
: 《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 :。
,
㈠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 :
? 《。
㈡!超过第㈠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㈢超过第㈡!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
第二十七【条 敷设通讯—、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 ?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
—
《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
】
! 第二十九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
》。 ,第四章? 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
!
?㈠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
】 ?
?。 ,
?。 ㈡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 :
? : :
,
㈢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
第》三十三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
》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
《
!第,。三,十四条 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全省统【一,的,划,定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