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70-2014 建标库

8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8.0.1  本条的要求是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通过计算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8.0.2  煤层采动“三带”的发育高度与煤层顶板岩性、厚度、煤层产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存在着密切关系,当同一水体的底界面与各煤层之间的以上所述参数存在较大悬殊时,针对各煤层的安全煤柱在走向与倾向方向的尺寸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在倾斜剖面和走向剖面上分别计算后进行留设。

8.0.3  由于越界开采或邻近煤矿煤柱留设不足,影响另外一个矿井安全的实例较多,两矿均为同一业主的情况尤为突出,因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相邻矿井边界必须分别留设煤柱,且每矿应不小于20m。对于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及以断层为界的矿井,其煤柱必须进行计算后留设。

8.0.4  对于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主要目的是可以分区治理、分区管理,一旦发生透水,可及时封闭水害影响区域,保证相邻区域和矿井其他区域的安全开采。隔离措施目前主要有留设防水煤柱、设防水闸门硐室等方法。同时应编制相应的综合防治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