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十六字方针,是防治水设计的原则,也是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的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防、堵、疏、排、截等综合防治水技术措施,是水害治理的五项基本措施技术方法,一般都需要采用其中的多项技术措施组合才能进行综合治理。“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闸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
3.0.2 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防治水设计工作应按有关规定配设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和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与专业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专用探放水设备应符合相关规程规定要求。
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3.0.3 本条是为保证矿井防治水设计技术措施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而制定的。
3.0.4 本条是为保证水害事故发生时,井下人员能有效、有序、合理地进行避灾、避险。
3.0.5 本条明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应以现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规定为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