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地面防治水
13.0.1 井口及工业场地的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13.0.2 矿井地面防治水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统的汇水、渗漏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等因素确定。
13.0.3 当工业场地位于山坡地带时,应在场地上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13.0.4 工业场地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条件困难时不应小于3‰。
13.0.5 当内涝或洼地积水有可能浸入井下时,应采用拦截疏导、压实防渗、填矸造田或设泵站排出等消除矿井水害措施,并应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和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
13.0.6 场地雨水排放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
13.0.7 在洪水、河流冲刷到的地段,严禁设置矸石、炉灰、垃圾等堆放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