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70-2014 建标库

11  排水系统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1.1  矿井应设置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正常排水系统。

11.1.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在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时,应在正常排水系统的基础上增设抗灾排水系统。

11.1.3  矿井排水设备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11.1.4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50451的有关规定。

11.1.5  抗灾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不小于矿井最大涌水量进行设计。

11.1.6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危险的矿井,采用下山开采时,应在下山采区下部车场附近设置采区正常排水系统和采区抗灾排水系统或在采区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11.1.7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当采用多水平或多采区开采时,抗灾排水系统宜采用直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