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70-2014 建标库

7  探测及探放水

7.0.1  矿井防治水设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探测方法,并应配备相应类型的探测设备及仪器仪表。

7.0.2  矿井防治水设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配备水文观测系统。

7.0.3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探放水设计:

    1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相邻煤矿;

    2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  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  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区域。

7.0.4  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应根据水患威胁区的积水范围、水位标高、积水量等资料,确定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位置,同时应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7.0.5  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条件,确定探放水参数,并应配备相应的探放水设备。

7.0.6  井下探放水应根据超前探放距离等因素,选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和仪器仪表。

7.0.7  探放水钻孔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水钻孔孔径应根据煤(岩)层坚硬程度、放水孔深度等因素确定。

    2  放水钻孔数量应结合积水区静储量或老窑、老空区总积水量、钻孔孔径,依据单孔出水量、平均放水量计算确定。

7.0.8  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的选型,应根据钻孔孔径、探放水深度、放水钻孔数量等确定。

7.0.9  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的数量应与井下需要进行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匹配,其备用量不应低于30%。

7.0.10  井下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不应大于75mm。

7.0.11  探放水设计的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应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应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应小于10m。

    2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表7.0.11的要求。

表7.0.11  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7.0.12  探放水钻孔应配设与水压匹配的固定套管、放水控制阀门、压力观测系统等孔口安全装置,并应具有防喷、反压、分流、带杆密闭的功能。

7.0.13  钻场所在巷道不具备自排条件时,应配备与钻孔放水能力相匹配的由临时水仓、水泵、排水管路及配套设施等组成的排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