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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大庆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庆政】发[1999]1】6号:。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办法结《合,大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   《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大庆市?市区总面积5—10:7,平方千米 【第三条 城市—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编制和实施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枝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条龙”?的原则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  : ? 城市规划坚持“地!上服从地下》、地下兼顾地上”的!原则在油田》上严格控《制,非油田生产性建设重!点规划建设东城【区,、西城区 —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大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大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整治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油田勘探开发规【划相协调《 : 第六条 大庆市】规划局是《。大,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大:庆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是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    (二!)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 :    (三!)负责分区规划、】。重点地段详细规划的!。审查; 【   (【四)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    ! ?(五:)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 第九条 》大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在规?划方面?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  :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和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    !(,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审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 (四《)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六,)负责管理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城市建【设档案、城市雕塑工!作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    —(七)负责城市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   》 (二)负责区域内!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  》(三)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量统计上报工作; !   ? , (四)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要求组织报!。批;    ! (五)《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勘!。察测绘管理、城市雕!。塑管理和档案—。的报:送与管理 —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实施—检查制度《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规划管理》规划管理人员持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规划检查证】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论证 ?  《  : 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技术规定    ! 在城市规划审【批前应进《行相应?层次:的规划技术鉴—定本市城市规划【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开?发,区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第十三—条 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大—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四条: 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5 —    】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属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区内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重点地段及大型】公建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院《。校等负责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雕塑:、给排水、防洪排涝!、供热、燃》气,、电力、通讯、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旅游等专】业规划要在大庆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气】象、防?震及水、暖、电、】讯等基?。础资料各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提供 《 第十九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承担】设计任务之前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的应?报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现: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高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规定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应当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过【境公路、铁路、机】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各类管道(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    】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广:告,牌建设;    ! ,。 (七《)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道路—或其他设施建—。设; ?    》 :(八)挖取》。土方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九)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必须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须附有—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持国家》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规划和单体方】案设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规:划审批程序 【。。   《 (一)建】设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论》证、审核并指—定建设者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 , ,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定—;, ?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上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或单体方案—设计:;    】 (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向其?所,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者持规划批准证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验)线【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放,(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者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或临【时用地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位】置、范围、性—质、建设规》模和审定《的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用地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油田!上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年使用!期满应退出所使用】的土地;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在使用!。。期满前1个月按本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者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年内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集?贸市场的建设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的布局统一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实,施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土方、设置!垃圾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居民?的原有?住宅:因年久需要翻建【的须:经市房产等》有关部门鉴定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翻》建手续 第三】十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 , ,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使用而取得土地!延期:使用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为违【法建设工程 —  :  (一)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建设!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立面形式】及外装修的;  !  》(三)临《时建筑不符合临时建!筑标:准的; 《    — (四)临时建【。筑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    】(五:)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建筑小品【、具有独立基础的室!外广告牌《、集贸市场》的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应责令停止》。建设并区别情—况做以下行》政处罚或《处理 》    — (一)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7%的罚—款; ?    — , (二)》没收;?   《 , ,(三)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 第四十三》条 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改—正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 —   》。 (一)【在道:路红线内式退—让道:路,红线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 (二)【压,占地下管线的; !。 :。   (【三)影响城市景观影!响,。重点工?程,建,设,和,整体布局的; !。    》 :(四)污染城市环】境或有碍各》种防灾规划》或影响城《市安全的;》 《。   ? , :(五)?占用公共绿地或【广场的; 】   (六)!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的;【    【 , (七)正在进行!查处、复议、诉讼】过程中而继续建设的!;    】 (八)在临】时用地上建》设超:过临时建筑标准的】; 》。   》 (:。九)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使用期满的—; ?    — , (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又不能限期改正的!;    — (十?一)其他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应予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依法行政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按规:定备案 【 第四十六条— 违:。反,。建,筑密度、高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等技术】规定进行建》设的按本办法第【 四十二条处罚罚款!。后保留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对被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赔偿 》 第四十七条 越!权,或违法审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部门】和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所》占用土地和建—设的工程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程处理所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越权或违法审批!的,部门和责任人—负责 ? 第?四十八?条 罚?款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罚没》款,票据并全额上缴【国库 》    》 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在【查处、?复议和诉讼期间【建设行为《必须停止《 第五十条 辱!骂、殴打和》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公布的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