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