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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发机关 》 ,滨州市政府 【 成文日期 !2012-》7,-19 》 , 编 号 ! 滨政发[20【12]2《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 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以下统—称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债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 : 》第三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管辖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及审!计监督工《作   【 【 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县(区《)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   》 县(区)》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市审计机关报—告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市】审计机关可以安【排对县(区)审计机!关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 :   》 凡是阻碍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政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 ,  ?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 ,   —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及计》划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 —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可以对《未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 :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或《总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 ! 算和投资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 《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 ,    —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 ?   ? :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  《  ?。 (八)环境保】护,情况; 【   —(九)工程造价情】况,;   【 ? (十)投》。资绩效?情,况; ?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全部!实施跟踪审》计,,并按进度和—要,求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及—阶段报告   】  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果拨付工程款—等,相关费?。用,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揭示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决【算等事项,必须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确认 —    【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已完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 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  】。  ?。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   》 ? 对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 ,。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建】设单位等按》规定:给予保证 —  ?。  《 聘用机构及—。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 :    》 ,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所有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 , :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断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    》 :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重视投资审】计人才培养,努力搭!。建人才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家库、资料库—,不断充实扩—大投资审计队伍 】 ?   —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滨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7日发布】的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滨!政发〔2004〕6!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