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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发机关 滨—州市政府 【 成文日期— 201》2-7-19— 《 编 —号, 滨政发[—20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以下统称《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债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   》。 ? : ?第三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管辖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及审【计监督工作 !   【。 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县(区)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    《 : 县(区)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市审:计机关报《告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 市审?计机关可《以安排对县》(,区)审?计机关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   》 : ,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  : 凡是阻【碍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政【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 :   ?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   《 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及计划?。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    —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可以对未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或总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 算和投!资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    —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 ,    】(八)环境》保护情况; 【   《 ? (:九)工?。程造价情《况; —。   —(十)投资绩效情】况; —   《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全部实施跟踪!审计,并按进度和】要,求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及》阶段报告   】  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果拨付工程款【等相关?费用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揭,示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 :  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决算等事项,必须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确认!  》  : —。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已完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   》 , 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    【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  《。 对: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建设单位【等按规定《给予保证 【   ? 《聘,用机:构及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所有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断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 ,  : ,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重视投》资审计人才培—养,努力《搭建:人才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家库《、,资料:库,不断充实—扩大投资审计—队,伍, ? , ,  :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滨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7!日发布的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滨政】发〔2004〕64!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