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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发机关 》 滨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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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2-7-【。19
编】 号 滨】政发[2《01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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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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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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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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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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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以下》统称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债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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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管辖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及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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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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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县(》区)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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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市审计机关报告【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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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机关《可以安排对》县(:区):审计机关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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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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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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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阻碍!。。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政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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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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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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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及》计划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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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可以对未—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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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或总!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
算和!投资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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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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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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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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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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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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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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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环境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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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工程造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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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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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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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全部:实施跟踪审计,并】按进度和要求—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及—阶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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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果拨《付工程款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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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揭示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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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决算等事!项,,必须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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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已完—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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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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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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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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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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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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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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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建设单位等按规定!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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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机构及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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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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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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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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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所有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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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断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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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重《。视投资审计人—才培养,努力搭【建人才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家库、资料—。库,不断充实扩大投!资审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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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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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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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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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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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滨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7日发布—的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滨政—发〔:2004〕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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