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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 滨州】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7-:19: , 编 【。 号 《 滨政?发[:。20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以下统【。称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债【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 第!三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管辖—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及审计监督工作 ! ,  :  — ?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县(区)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   县【(区:)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市?审计机关《报告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市审计机】关可以安《排对县(区)—审计机关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  ?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   《 凡是阻碍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政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   《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    —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    《 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及计划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    — 》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可以对未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或总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 算和!投资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 【 ,   ? :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 :   —(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 ,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   《 (八)环】境保护情况;—   — (九)【工程造价《情况;   ! (十)【投资绩效情况; 】    —。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全部实施跟踪】。。审计,并按进度和要!求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及阶段报告 —     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果拨付工程款】等相关费《。用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揭,示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   ?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决算等事项,必【须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确认: :    — 》。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已完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    【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 《。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    【 对: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建设单位《。等按规?定给予?保证  【  》聘,用机构及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 :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 !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所有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断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   《 《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重视投【资审计人才培养,努!力搭建人才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家,库、资料库,不【断充实扩大投—资审计队伍 【    — 《。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滨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7日发布的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滨政发〔200【。4〕6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