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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 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  丹东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新修:。订的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前暂—确定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丹【东民航机场净空区域!、丹:东港大?。东港区、丹东保税】区、丹东《华能电厂厂区 【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与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丹东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丹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重要详细规划【方案的审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亿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在各区《(含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和县!级市: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的:村,、镇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条 —各,级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第十一《条 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  上款规定之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确定和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于—近,期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保证城—。市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四—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分布主次干道红【线,的位置和《标高停车场、广场、!绿地的位《置和控?制范围主要管—。线的位置《、走向和其》他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详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第十六条《。 编制居住区详细】规划除特殊情况外应!按下列规《。定控制建筑容量、】绿,地率和日照标—。准   (—一,)旧:区改造规划建筑密】度多层不超过33%!高层不超过25%;!建筑容?积,率多层不超过2高层!。不超过4《;绿地率不低—于25?%;日?照,采光标准大》寒日:少,于1小时   】(二)新区建设【规,划住宅建《筑净密度多层不超过!28%高层》不超过20%;【住宅容积率》多层不超过1.7】高层不?超过3.5;—绿地率不低》于3:0%;日照采光标】准为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委托】具有相当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向【被选手单位拨—付费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进行科学】规划并承担相—应的:规划设计责任其中】承担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列支   】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 ,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外地设计单》位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设计须—由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八条— 重要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前!。应组织城市规—划建筑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  重要项目的规】划,方案应实行招标 】。 第十?九条 丹《东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东港市》、凤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条 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划、《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禁止在城市》水,原保护?区内布置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布置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和城》市中心区、居住【区内影响《居民生活和污染环】境的企业《。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规划布【局调整逐《步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步出让合》。同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所提供的出让地!。埠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原】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城市现有的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从》电走廊和占压—城市地?。下管网?、依附防汛堤坝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沙取土、!围填水?面、堆放废渣和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转让、出租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8【满建:设单位应拆》除,临时建筑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凡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开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经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 【  (三)室外装】修工程(《含窗改门)》和改变房屋原有形态!。、结构?的大修工《。程;   (四】)沿:道路或者在广场【、绿:地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   (五)—以构筑物《形式设立的户外【。。广告及各种》临时:搭建设施(含—蔬菜大棚及》看菜房);  】 ,(六:),安装对建筑物—立面造型或》外,部环境有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建(:构)筑物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拆迁图中划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划—定的范围进行—拆迁 ?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建筑基底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少于3米其中—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场所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定》留足:人流、车流集散用地!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建建:筑遮挡周围》原有住宅致使住宅】达不到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对住】户给予经《济补偿或安置—但下列遮挡除外【   (》。。一)对住《宅,建筑非主要采光面的!遮挡;   【(二)?住,宅中一居室》的日照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对其他居室的遮!挡;   (三)!原位、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建筑物对周!围建筑物的遮挡 !。第三十八条 —房屋接层和改—变屋:外,墙形态、进行立面装!修及窗改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房屋】产权单?位的:意见、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建筑设》。计单位的技术鉴定和!其他有关图表、【资料其中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须另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安全鉴定》书,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接层 !   (《一)属新建的—住宅小区和完整【的住宅组团的;【   (二)属六!层以上的住宅楼的;!   (三—)原结构和》设施条件满足不【了接层要《求,的;   (【四)属非永》久性:建筑的;   (!五):房,屋属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配置—绿地、?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机《动力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居委》会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与》。建,设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实:行,。集,中供热并按有—关规定配建供—热,设,施规划集中供热【区,。域内应严格控—制新建锅炉》房旧:区,内集中供热网建成】供热后原有的供【热设施应《当拆除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拆—旧换新、拆小换大的!原则逐步进行综【合改:造不断增《加容量同一道—路,地下不准同方—向敷设同类管线各】种,管线工程在施工【时遇有相互交叉需改!变原设?计方案?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   城市干!道沿:线不得新设架空线城!市干道新建、改建时!沿线原有架空线原则!上应:敷设地下敷》设的:地下管线《。覆土前?除厂区内《自用管线外均—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回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线【申请后?应及时到现》场,验线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工程施工时【可能对相《邻建筑物、地下设施!、人防工程、—测量标志等设施【造,成损害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管护单!位并及时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拨款、供【水、供电《手续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各项建设 】。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除了因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和特殊—情,况需临时搭建棚亭】以外在丹东市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看菜房批建!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使用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买【卖,、转让、出租;【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到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 》  : 城:。市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占道市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城市旧区内的危!破居住房屋应—当按城市规》划成片?改造近期不能成片改!造,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修建但原《。。则上不得扩大面【积和:增加层数《   丹》东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民户原则上不批建私!人住宅 》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的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实行集!中,配套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个【人建房必须根—据村、?镇,详细规?划,审批;尚未编—制村、镇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个人建房 —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检查制度对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规划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工程—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扩建!工,程需要使用土—地的;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及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的核发—先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领取选址】。意见书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办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个人:申请住宅《。建设: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填报私人建房申【请,表并附街、区或【村、镇有关》部门对自然情—况及:建房理由的签—。署意见必要时—。应附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及,。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文件?、地形图《等齐全有效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核—定建设工程的用【地位:置、面积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符合前—项,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以及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图之?日起1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长期限的须经原!发证部门批准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性质和界【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建!设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核定!建设工程申请及相】。应,的文件、图件—、资料齐全有效【并征询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配?套的意见后根—据详细规《划提出建筑设计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筑设计规划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住宅小】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体建筑!必须提供两》个以上的建筑和环】境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建筑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建?。筑方案审定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单设!计单位按通知单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查除特殊情况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施,工图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勘察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须经发】证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6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确》需延长期《限的须?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转让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放施工现场备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15日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位置、规模、】外粉饰、立面造型】、环境建《设以:及配套设施等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产权!凭证的?。依据未经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凭证》和相:关手续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在《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项目竣工档!案资:。料 第五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八条! 对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察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除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承担—   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0%!-100%》的罚款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罚款《收据:。 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等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拆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放线、验线 】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无故拖—延,。审批时限等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规定 】 第七十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政【府1996年发布】的丹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