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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郭安 — ,。201?4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 :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 ?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