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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2014!年9月15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