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 ,2014年9月15!。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 ,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 ,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七章 市政!工程
?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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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