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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2—014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 ,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 ,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