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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20!14年9月15【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 ,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 ?  :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