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 20?14年9月15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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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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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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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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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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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 《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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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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