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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20】14年9月15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总平面】。图;: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