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 2014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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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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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 ,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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