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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201?4年9?月15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