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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201【4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 :第七章 市》政工程 《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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