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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郭》安 《 2014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 ,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