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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安 201】4年9月15—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划】总平面?图;   !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 《  》。   ?(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  》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      !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 ,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   》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   》。 ,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 :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 , ,   》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 (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 :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 《 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    —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 —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局】 【 ,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  :。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    —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减速《车,道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设;【 :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管线并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 :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的机动车道下;【 《。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     】。(一)旧《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   (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 ? 第四十《条 本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及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拟订经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四十—一条 纳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距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