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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市—)区城建局 —  《   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    ! 二、第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 ,第一条 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  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 ! 第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     》一、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 》   《  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  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 】  《 ,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 】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 【 :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    ! 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 《 第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 【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 第十》四条 ?。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 第十五条 !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 ? ,。 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