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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市?。)区城建局 — ?    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 】     二、第】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 :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     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 第!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     】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  ?   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  :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 ,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 ! , ,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 —  :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 !    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 第十五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 , 第十九条 !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 ,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