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市)【区城建局《 , ?    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 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    ! 二、?第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 ,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    《 ,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    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 !。 第《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     一】、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  :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 】 ?    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  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  — ,。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 》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 】     【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 ,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 , 》第十五?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 :。 ,第十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 第十九》条 :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 : 第?二十五条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