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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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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建局
! , 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
? 二—、第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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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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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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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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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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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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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 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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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 一、】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
【 《。。。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 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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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 ?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
】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
【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
《
【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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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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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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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 第十五条 【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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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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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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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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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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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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