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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修改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市)区城建局 【     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 !     二、!第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 ,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     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   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 ? 》。。 第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 《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 ?     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   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 !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  —。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 》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 !    — 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 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