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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修改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各县(市)区城】建局 ?。    — 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 】     二、第】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  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 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  :  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 ,。 — 第: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   ?  一、《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    】 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     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 ,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 —   ? ,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 :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 !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  —   ?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 《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 第十五【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 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 , ,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 ?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