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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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市,)区城建局》
】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
! 二、第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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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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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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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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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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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
, —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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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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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 一、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 ?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
】 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 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
!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
》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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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
】 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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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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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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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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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 第十五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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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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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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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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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 , 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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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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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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