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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修改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市)区城建局 ! , ,    《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    【 二、?第,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  :   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 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 】 : , 第六条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 :  : ,  一、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 【    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    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   】 ,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 【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 《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 《  :  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 , 第十五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第?。十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 — 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 ,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 :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