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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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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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建:局
? ? : 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
! 二、第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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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 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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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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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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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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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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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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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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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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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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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 ,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
《 —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 :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
—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
!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
【 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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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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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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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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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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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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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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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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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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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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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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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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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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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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