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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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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市)区城建局】
— 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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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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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 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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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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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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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 :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
— , 第六条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 一、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
》 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 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
! 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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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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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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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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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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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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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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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 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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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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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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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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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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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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