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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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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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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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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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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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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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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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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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实施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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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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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委所属的丹【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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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倾倒、中转等】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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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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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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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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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排放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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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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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筑垃?圾排放申《请,表,;
【 : , (:二)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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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能够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工程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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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消纳(包】括回:填,和利:用下同)单位签订的!消纳建?筑垃圾?的,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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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与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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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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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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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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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
— (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 ,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装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车!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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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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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委托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经核准【的指定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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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与清】运和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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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清运;禁—止乱排乱《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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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做到车件相符【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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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和要求《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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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民:在房屋装饰》、装:修和改?造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时应《向辖区所在街道(】乡、镇)申报并【在街道(乡》、镇)指定的中转站!。。堆放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实行:有偿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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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中】转站:不得设在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划分的四级以上街】路及其两侧》建筑垃圾中转—。站由街道(》乡、镇)指定的【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站内建筑垃圾】要做:到足量?即运最长《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缴纳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费主要用于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和,运营及垃《圾的:处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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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乱撒》、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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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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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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