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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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政发〔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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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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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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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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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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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实施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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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委所属的丹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 各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倾倒、中转等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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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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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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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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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排—放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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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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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筑垃圾排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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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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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能》够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工:程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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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消纳(包—括回:填和利用下》同)单位签订—的,消纳:建筑垃?圾的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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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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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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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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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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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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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装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车:辆照片?
第【九条 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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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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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委:托,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经核准的指定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与清:运和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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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清运;—禁止:乱排乱?放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做到车件相!符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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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和要求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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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民在房屋》装饰、装修和改造】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时应向辖!区所在街《道(乡、镇)申报】并在街道《(乡:、镇)指定的中转】站堆放?。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实,行有:偿清运
! 建筑—垃圾中转《站不得设在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划分的?四级以上街路及其两!。侧建筑垃圾中转站由!街道(乡、镇)指定!的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站内建筑垃圾要!做到足量即运最【长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缴【纳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费》主,要用于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和?运营及垃圾的处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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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乱撒、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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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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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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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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