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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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政》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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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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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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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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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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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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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实?施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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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委所属的丹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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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倾倒、中转等!。。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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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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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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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排放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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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筑:垃圾排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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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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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够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工程预》。算书:。。;
【 (四—)与消纳(包括回】。填,和利用?下同)单位签订【的消纳建筑垃圾的】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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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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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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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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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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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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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装: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车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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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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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委:托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经【核,准的:指定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与清】运,和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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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清运;禁》止乱:排乱放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做,到,车件相符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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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和要《求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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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民在房【屋装饰、装修和改】造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时】应向辖区所》在街道(乡、镇【)申报并《在,街道(乡、镇—)指定的中转站堆】放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实行有偿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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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中转站不得设在【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划分的《四级以上《街路及其两侧建筑】垃圾中转站由街道(!乡、镇)指定的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站内建筑垃圾【。要做到足量即运【最长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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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缴纳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费主要用于】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和运营及垃!圾,的处: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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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乱,撒、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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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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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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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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