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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丹:政发〔201—1〕4?3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 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    》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实施: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委所】属的丹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各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倾》倒、中?转等行为《。的管理 —    —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 ? 第六条 排放【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第七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城市建】筑垃圾排放申请【表,;  】   (二》),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详?图; —。   《。  (三)》能,。。够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工程预算书【;   !  (四)与—消纳(包括回填和】利用下同)单—位,签订的消《纳建筑垃圾的—协议或合《同; ? ? ,     》(五)与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 》。     (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责任书 】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申!请,表;: —    《(二:)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  (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装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车辆照片 【 《 ,第九条? 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第:十一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委托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经核【准的指定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 》 ? 第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与?清运和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 , 第十三—条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清运;禁—止乱排乱放建筑【垃圾 ?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做《到车件相《符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 , :  : ,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和!要求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 第十五条 居民】在房屋装饰、装修】和改造?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时应向《辖区所在街道(乡、!镇)申报并在街道(!乡、镇)指定的中】。转站堆放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实行有【偿清运 【     建筑】垃圾中转站不得设】在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划分—。的四级以上》街路及其两侧建筑垃!圾中转站由街道【(乡、镇)指定的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站内建?筑垃圾要做到—足量即运《最长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 《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缴纳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费主要用于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和运营及垃圾的处】置等活动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乱撒!、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