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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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政发〔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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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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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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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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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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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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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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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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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实施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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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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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委所属的丹】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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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倾倒、中》转等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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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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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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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排放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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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城市建!。筑垃圾?排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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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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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够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工】程预算书《;
】 (四)与消】纳,(包括回填》和利用下同)—单位:签订的?消纳建筑垃圾的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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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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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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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申请表【;
【 《(二)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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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装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车—辆,照片
】第九条 市住建【委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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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委托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经核准的指定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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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与《清运和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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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清运!;禁止?乱排乱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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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做到车件相符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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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和要求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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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民!在房屋装饰、装修和!改造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时应《。向辖区所在街道(乡!、镇)申《报,并在:街道(乡、》镇)指定的》中转站堆《放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实《行有偿?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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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中转站不得设在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划分》的四级以上街路及其!两,侧建筑垃圾》中转站由街道(乡】、镇)指定的社区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站内建筑垃圾要【做到足量即运最【长,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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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缴纳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费主《。要,用于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和运《营及垃圾的处置等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乱撒、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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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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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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