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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州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州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州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前期项目投》产项:目是指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指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前期工作】尚未开工的项目
!第四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州【。人民政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州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
】。
: (二)负责【。州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听取并审!议州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建设!计划建议方案听【取并审议州重点【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建议方案研—究审:议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
,
? (:三,。)协:调处: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 (四)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需要组建单】。项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机构— , ,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重:点办:”)是?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负责州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州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统计和信》。息工作?;
:
? ?(二:)建立州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库提出年!度州重?点实施项目》。初选名单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方案和投资及—建设进度计划向省】重点:办上报、申》列,省重点建设项目;】
】 ,。(三)督查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检查:州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负责重点项目—建设:。业绩记录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四)受理!州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落实【优惠:。政策的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并督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指!导、协助州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向》省重点办申请落实优!惠政:策,。; ?
,
,
》(五)汇总分—析重点建设项目运行!态,势定:期向州人民政府【和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
:
(—六)会?同州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州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一站式”审批工】作; 《
(】。。七)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
? (八)—负责州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表彰方《案总:结交流州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经验】
【。 ,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公安局、州审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安监局、州【水利局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
第六条 州【重点办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督查
【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 ?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有关!会议;
】 (二)查阅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
【 ?。(,三)向?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等部门及!金融部门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等情况;
【
(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
!
《 , (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履行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
! ?。。(六)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
(七—)协:。。调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与重点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关系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
?
》(八)定期召开重】点建设项目调度会督!。查,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落》实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建设等情况 】
第七条 【 州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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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
》。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
!
,
,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计:划投资2000【万元以上《;
》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条件
第【八条: 州级重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州重点办申报州重点!。建设项目中央—、省驻州单位可以直!。接向州重点办申报】州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州重点办根—据上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征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综合平衡资金、土地!等要素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州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在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州人民政府审批【。下达目?标管理任务
—
第十条 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在征求州发改!委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州重》。点,办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州《。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方【。。案经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备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承包:合同的签订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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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三:条 凡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招标州招投标】。办公室会同州重点】办、州直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州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管理!与监督
【
《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时应同时抄报!州重点办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具体》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工和:正常进行
!。
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目》标管理要求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施工、》监督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
《 ? 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
】 《 负?责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和投资计划—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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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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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州重点!建设项目信息联络制!度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州《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州重点办联系—。重点建设《项目月调度每月25!日截止各类报表和简!。报应在下月》3日:。前,送,交州:重点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州—。重点办报《送有关材料》信息统计工作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州重!点办按要《求分季度《召开:州重点建《。设项目分析会—、调:度会了解掌握—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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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列为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间:依法享受《费用减免和环—境优先保证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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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当年执行》。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减半征】收有关重点项目原有!的费用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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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并根据?工程需要《配套安排进场—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临时用地!; 《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需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
】
《(四)政府性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协调金融机构优!先考虑贷《。。款支持;
【
(五)!电,。力、交通《运输、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单位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 】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需要再减【。免的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州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和全程代理制度由】。州重点办牵头协【调州政?务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在本州的—全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在3个月内全!部办结
】
》。 , 施工条件有特殊限!。制(如?枯水季)或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州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3个!。月内未能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可以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州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和—罚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等工作不得扰乱【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州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为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准入退】出制州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动态管理年初】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执《。行情况?可以于每年第三【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对!。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要求和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实—行退出?制,取消其州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对条件《成熟的一般》项目:纳入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
: 《 被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项目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取消
第三—十一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领导:负责:、一个班《子专抓、一个—部门主?管、:一套工作方》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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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重点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对州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年中进【度和:年末考评结果在【州内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州,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终统一考核评比对!在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州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州重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 ,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从业绩记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两:年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延?误州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的由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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