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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