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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07】-27 生—。效时间 2012-!09-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 ,   (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 《    《(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    【    (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   【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     — (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 —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