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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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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09〕48号
! 颁布《时间 2《009-0》7-27《
生?效时:间 20《12-09-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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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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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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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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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 ,
— (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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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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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 ,。
—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 (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 !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 —
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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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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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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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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