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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0【7-27 生效】时间 201—2-09-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  ? ,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   ?(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    【 (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 !       】(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 !  ?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   ?  (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   》。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