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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09〕48号 ! , , ,颁布时间 》20:09-0《7-:27 生效时【间, 2:01:2-09-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 ,  : , (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     (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     !。   (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   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     —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     —  (?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第十四《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   【 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