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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09〕48!号 : : 颁布时间》 200《9-07-27【 生?效时间 2012-!0,。9-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     (【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       】 (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   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    》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    (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 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第?十四: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