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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0—7-27 —生,效时间 20—12-09-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   ?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  : (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    【 (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     !   ?(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  第《。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    《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  :     (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   ?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第十四》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