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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0,7-27
生【效时间 201【2-09-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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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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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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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
】(,。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 :
】(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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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
?第,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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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
(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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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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