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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滨政《发〔2011—〕62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滨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雕塑—的建设秩序,保【。障城市雕塑的合理布!局和艺术《质量:,充分体现滨—州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各类雕《塑    【第四条 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内容健【康、:艺,术完美、布》局,合理以及与城市整体!环境统一、协调的原!则城市雕塑》应当充分体现深【厚的:文化内?涵,,将滨州独特的黄河!文化、渤海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的融为一体—,多层次多角度【地表达地域》特征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由各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  :  ?第八条? 在: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设置城市雕—塑的,设置》。单位必须向》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各县(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的,设置单》。位必须报请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大型城!市雕塑项目,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第十条! 城市雕塑设置【单位申?报设置城市》雕塑,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书;》    《 (二)1》:500或者—1:200平—面布置图;    ! (三)雕》塑小样及照片—;     (四)!雕塑:环境透?视图;  》   (五》)雕:塑拟定制作材料的说!。明(鼓励使用—新型制作材料); !    (》六)委托《设计:制作单位的》名称和资格证—书;  《  : (七)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不少【于三个)《。;(八)符合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雕塑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设置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的!。文书资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积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雕—塑专:项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设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的施工现场,【应文明整洁,不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场所和行—人较多的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栏,】以维护周围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承担雕塑创】作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监督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竣工后!一个月内,设置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置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个月内】,将雕塑图片—及有关竣工资料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验收不!合格的,由原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制发【整改通知《设,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 ,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自筹;》。(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 ,   ?。。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 ,  第十九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创作《设计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关设计者的知】识产:权   》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落成后》,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维护】。,防:止污:损,保持其》原貌:;及时?清除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的任何物品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按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涂污、?损毁或?盗窃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