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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滨政发〔201!1〕62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雕塑的建设秩序!,保障?城市雕?塑的合理布局和艺】术,。质,量,充分体现滨【州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各类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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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内容—健康、艺术完美、布!局合理以及与—城市整体环境—统一、协调的原则】城市雕塑应当充分体!现深厚的文》化内涵,将滨—州独特的黄河文化、!渤海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的融为一体》,多层次多角度地表!达地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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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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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由各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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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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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设置城市!雕塑的?,设:置单位必《须向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各县(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的,设《置单位必须报请【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大型城市雕塑【项目,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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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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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雕塑设置单位申报设!置城市?雕,。塑,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1:500》或者1:200【平面布置图;—
》。(三)雕塑小样及】照片;
《 (四)雕塑!环境透视图;
! :(五)?雕塑拟定制作—材料的?。说明(鼓励使用新型!制作材料);
【 ? (:六,)委托设计制—作单位的名称—和资格证书;
】 , (七)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不少于!三个)?。;(八)符》合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雕塑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设置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的】文书资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积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雕塑?专项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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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设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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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的施工现场,应文!明整洁,不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场所!和行:人较多的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栏,以】维护:周围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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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担雕塑《创作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监督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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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竣工后一】个,月,内,设置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置: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个月内,—将,雕,塑图片及有关竣工资!料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 验收不合格—。。的,由?原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制,发整:改通:知设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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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自筹;(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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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创,作设计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关设计》者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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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落成后】,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维护,防止污!损,保持其原貌;】及时清除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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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按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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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涂污、损毁!或盗窃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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