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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11〕6》2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雕?塑的建设秩序—。,保障城市雕—塑的合理布局和【艺术:。质量,充分体现滨】州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各类】雕塑    第!四条 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内】容健康、艺术完【美,、布局合《理以及与城市整体环!。境统一、《。。协调的原则城市雕塑!。应当充?分体:现深厚的文化内涵,!将,滨州独特《的黄河文化、渤海】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的融为一体!,多层次多》角度地表达地域【特征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由各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   第八条【 在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设置城市雕塑!的,设置单位必须】向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各县—(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的,设置单!位必须报请》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大型城市【。。雕塑项?目,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    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 , ,  第十条 城市!。雕,塑设置?单位申报设置—城市雕塑《,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申—。。请报告书《;     —(二)1《:500或者1【。:200平面布置】图;:  :   ?。(三)雕塑小样及】。照片:;,     (四)】雕塑环境《透视图;     !(五)雕《塑拟:定制作材《料,的,说明(?。鼓励使用新型—制作材料)》;     (【六)委托设计—制作单?。。位的名?称和资格证书;  !   (七)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不少于三个)!;(八)符合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雕塑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设置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的?。文书资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积》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雕,塑专项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设?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的施工现场【。,应文明《整洁:,,不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场所—和,行人较多的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栏,!。以维护周围》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    】。 第十五条》 ,承,担,雕塑创作《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监督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竣工后一个月内【,设置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置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个月内,将雕塑】图,片及有?关竣:工资:料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  :  验收不合—格的,由原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制发整改通【知,。。设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 ,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自:筹;(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  :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   第十九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创作设计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关设计!者的知识产权 】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落成后,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维,护,:防止污?损,保持其原貌;及!时清除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的任何物品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按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涂,污,、损毁或盗》窃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