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剪切设备试运转
5.7.1 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编制的试运转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
2 设备及附属装置、管路等均应安装完毕,质量记录及资料齐全。
3 液压、润滑、气动、电气等系统调试应检验完毕,并应符合试运转要求。
4 试运转所需要的材料、工机具、检测仪器应满足试运转要求。
5 试运转的设备、进出口管道及周围环境应清理干净,周围不得有粉尘、噪声、振动作业。
6 单体设备试运转时间或次数,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运转设备不间断运转时间不应少于2h;
2)往复运转的设备在全程或回转范围内往复动作不应少于5次;
7 设备试运转轴承温度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滚动轴承正常运转时,轴承温升不得超过40℃,且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2)滑动轴承正常运转时,轴承温升不得超过35℃,且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
5.7.2 设备限位开关动作应准确无误,离合器及制动装置应灵敏可靠。
5.7.3 设备液压缸、气动缸应往返运行5次~10次,行程、速度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5.7.4 剪切机应连续试运转2h~4h。
5.7.5 在运转过程中,各传动部件应转动灵活、平稳,无异常振动和声响。
5.7.6 紧固件、联接件不得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