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 噪声污染防治
15.5.1 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15.5.2 设备选型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应采用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
15.5.3 产生较强振动及冲击的磨机、浇注搅拌机设备应进行隔振设计。对隔振要求较高的车间或设备,应远离振动较强的设备或其他振动源。强烈振动设备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不应与建(构)筑物、支架有刚性连接。
15.5.4 风机、空气压缩机等设备,应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宜采取壳体噪声隔离和建筑隔离等措施。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
15.5.5 钢质溜管、钢质料仓壁宜采取隔声措施。
15.5.6 隔振装置及支承结构形式,应根据设备类型、振动强弱、扰动频率等特点以及建筑、环境和操作者对振动噪声的限制要求等因素确定。隔振设计目标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规定的噪声限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