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压缩空气站
13.2.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13.2.2 压缩空气站宜靠近用气负荷中心区域,并应设置用于降温的排风管(或排风扇)。
13.2.3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压缩空气站的生产能力(m3/min);
V0——各用气点压缩空气总消耗量(m3/min);
k1——管道漏损及储备系数,取1.10~1.25;
k2——高原修正系数,当缺乏当地气象资料时,可按表13.2.3选取:
表13.2.3 高原修正系数
13.2.4 压缩空气使用前应进行充分干燥和除油。压缩空气站应配置空气压缩机、过滤器、干燥机及储气罐。
13.2.5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满足压缩空气站的生产能力,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选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13.2.6 过滤器、干燥机的型号及台数应与空气压缩机配套选择。
13.2.7 储气罐宜布置在室外,罐体与压缩空气站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且不宜影响压缩空气站的采光和通风。
13.2.8 储气罐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c——储气罐容积(m3);
V——空气压缩机总排气量(m3/min);
k——经验系数,可按表13.2.8选取。
表13.2.8 经验系数
13.2.9 当用气点距离压缩空气站较远且用量较大时,应在用气点附近另设储气罐,储气罐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c——储气罐容积(m3);
v——用气点压缩空气消耗量(m3/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