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 给 ? 水《
》
10》.2.1 给【水系统应分别设置】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消防!给水系统
】
10.2.【2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要求确定;》
】 2 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
,
? 3 不可!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算?
:
1》。0.2.3 设备!冷却:水的给?水温度宜《小于3?。2℃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mg/L!~450mg/L(!以CaCO3计【),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应为6.—5~8.5并应【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
《。10.2.4 】。锅,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
10.【2,.5 生产用水】。。的,。水压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3》MPa?
,
《
10?.2.6 给【水,。水源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水资【源应可靠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
】
2【 :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
】
?
? 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
,
— 4 应优先【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
《。 ?5 有条》件时可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利用水资】源;
》
6】 , 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
?
10.2.7 】 地下水的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水量
】10:.2:.8 采》用,管井时应至少设置1!口备用?井当发生事故时备】用,井应能满足80%的!设计取水量
—
》10.2.9 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7%
!。1,0.2.10 】大型厂取水》泵站和取《水构筑?物宜按?100年一遇最高水!位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7%校核;中小【型厂可按50年【一遇:最,高水位?。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设计、》95%校核
—
10【.,2.11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应根据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出现故障时】另一条输水管线【应能:保障80%的设计】输水量当水源至工】厂只:设1: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应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
,
?
10.《。2.12 》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水:量平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0.2.13 】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化!验用水宜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
10.2.【14 同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有备《用泵
》
:
10.2.—1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
10—.,2.16 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有条件时应】优先选?用高位储水池
!
:
10?.,2.17 》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应分别设置】用水计量器具
【
《
10.2.18】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系《统协调一致
—
,。
10.【2.19 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确定
【
10《.2.20 建】筑物的引《入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水阀
!
10.2.21! 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