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给 水
10.2.1 给水系统应分别设置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消防给水系统。
10.2.2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要求确定;
2 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不可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算。
10.2.3 设备冷却水的给水温度宜小于32℃,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mg/L~450mg/L(以CaCO3计),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应为6.5~8.5,并应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10.2.4 锅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10.2.5 生产用水的水压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3MPa。
10.2.6 给水水源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资源应可靠,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
2 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
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4 应优先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5 有条件时,可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利用水资源;
6 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10.2.7 地下水的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水量。
10.2.8 采用管井时应至少设置1口备用井,当发生事故时,备用井应能满足80%的设计取水量。
10.2.9 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7%。
10.2.10 大型厂取水泵站和取水构筑物宜按100年一遇最高水位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7%校核;中小型厂可按50年一遇最高水位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设计、95%校核。
10.2.11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应根据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出现故障时,另一条输水管线应能保障80%的设计输水量。当水源至工厂只设1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应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10.2.12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水量平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0.2.13 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化验用水宜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10.2.14 同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有备用泵。
10.2.1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10.2.16 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有条件时应优先选用高位储水池。
10.2.17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应分别设置用水计量器具。
10.2.18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系统协调一致。
10.2.19 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确定。
10.2.20 建筑物的引入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水阀。
10.2.21 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