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给 【 水
】
10.2.【1 给水系—统应分别设置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消防给水【系统
】10:.2.2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要求确定;
!
? ?2 : 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
》3, 不可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算!。
?
10.2.】3 设《备冷却水的给水温度!宜小:于32℃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mg/L~45】0mg?/L(以《Ca:CO3计《)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应为6!.5~8.5—并应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
?10.?2.4 锅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
》10.2《.5 生产—用水的水《压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3M【P,a,
》
1:。0.2.6 — ,给,水水:源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水资源应可靠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
《
】 2: :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
!
》 3 《。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
【 ,4 ?应优先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
— 5 有条件!时可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利?用水资?源,;
》
,
》6 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
,
10.【2.7 《 地下水的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水量
【
:10:。。.,2.8 采用管】。。井时应至少》设置1?口备用井当发生事故!时备用井《应能满足8》0%的设计取水【量
—
1:0.2.9 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7%
】10.2.10 】 大型?厂取水泵《站和取水《构筑物宜按10【0年一遇最高水【位,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7%校核;【中小型厂可按50年!一遇:最高:水位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设计、95【%校核
—
?10:.,2.11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应根据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出现故障时另【一条输水管》线应:能,保障:80%的设计输【水量当水《源至工厂只》设1: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应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
10.2.12 !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水【量平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
10.2】.13 《。 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化—验,。。用水宜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
10.2.1】4 : 同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有备用泵
—
10—。.2.1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
》1,0.2.16 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有】条件时应优先选用高!。位储水池
】
10.2.【1,7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应分别设置》用水计量器具
【
》10.2《.18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系统协调《一致:
:
《10.2.》19: 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确》定
:
1—0.2.20 【 建筑物的引入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水阀
1!0.2.21— :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