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管线综合布置
5.6.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5.6.2 地下管线、地上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湿陷性黄土地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5.6.3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构)筑物支撑方式。
5.6.4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应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管架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