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除 尘
8.5.1 除尘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要求。车间内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应大于1mg/m3。
8.5.2 除尘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除尘室上面不宜布置生产或辅助用房,相邻房间不宜设置变配电室。不同工序的除尘设备应分别布置,除尘室宜与空调室相邻布置。
8.5.3 除尘机组应选用不产生火花、连续过滤、连续清灰的除尘机组,不得采用沉降室除尘。
8.5.4 除尘风管内的经济风速可为10m/s~14m/s,除尘风管应设计成圆形,风管上应留有检查口,风管宜架空明设。
8.5.5 除尘系统的金属件应防静电接地,被绝缘体相隔的金属件应用导线相连接地。
8.5.6 编织工序宜设置飞花吸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