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组团级社区便民行政超市规划设计要求2015年 建标库

天津市组团级社区便民行政超市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条 为方便社区居民使用相关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根据《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居住、公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组团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集中配置社区便民行政超市,有条件的应独立占地设置。

第三条 社区便民行政超市是指为方便群众办事及日常生活而集中设置的居住组团公共服务用房,主要内容包括居委会(含居委会办公、文化活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用房、警务室、公厕、商业服务网点(早点铺、便利店等)五项内容。

第四条 社区便民行政超市主要服务于居住组团,根据项目用地条件集中设置,形成快捷、便民的一站式服务场所。

第五条 社区便民行政超市按照下列原则开展规划设计:
    (一)位置靠近组团出入口,或者沿街布置。
    (二)采取独立占地或者以裙房形式与其它建筑贴建。
    (三)布局应合理组织场地内交通流线,并配置一定规模的集散场地。
    (四)不同性质的用房出入口应独立设置。社区服务功能应设置服务大厅,形成一站式服务。
    (五)建筑层数宜为1-2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770m2。

第六条 社区便民行政超市内各功能用房面积应当符合《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要求,其中商业服务网点不小于900平方米,主要安排微利便民性设施,早点铺、便利店分别不小于150平方米,配餐等根据市场需求设置或者预留的功能不小于600平方米。

第七条 社区便民行政超市应与建设项目整体办理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对于需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社区便民行政超市应在第一期审批。

第八条《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中未纳入社区便民行政超市的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第九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要求施行前已核发选址或者规划条件的项目,仍按照原核发的选址或者规划条件约定安排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