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子分部工程验收
7.0.1 建筑隔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工程相关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
2 支座、阻尼器及相关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5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8 隔震装置使用维护手册、维修管理及计划;
9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7.0.2 当建筑隔震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子分部工程,对改变外形尺寸尚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0.3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隔震工程,严禁验收。
7.0.4 建筑隔震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