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消防、安全设备安装
8.3.1 由于洁净厂房内消防、安全设备的安装常常还需根据地方或项目的要求对消防、安全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等在合同约定中或招标文件中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为此本条规定消防安全设备的安装和安装位置、数量的依据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8.3.2 高灵敏度早期烟雾探测装置是近年来在高科技洁净厂房中广泛采用的安全可靠的火灾报警装置,在微电子洁净厂房中采用灵敏度达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烟雾报警探测系统时,主动抽取环境中空气,只要空气中有烟雾,便可以及时报警,在微电子工厂洁净厂房的回风气流中设置,能够实现在火灾形成前数小时早期报警,在我国的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的相关地方标准或规程中,用于公共建筑的空气采样装置的火灾探测装置的灵敏度为0.8%obs/m~2%obs/m。为了使洁净厂房内的高灵敏度早期烟雾探测装置的试验、试运转接近或符合正常运转状态,本条对试验、试运转的条件,调试方法等作出了规定。
8.3.3 对消防安全设备进行联动试运转是考核各相关消防、安全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灵敏性、协调性和达到设计要求的符合性,为此本条对联动试运转的条件、范围作出了规定。
Ⅰ 主控项目
8.3.4 为避免因消火栓的安装和安装后清洁不到位造成洁净室(区)的污染,本条对洁净室(区)内的消火栓的安装位置、穿越墙体、外露表面、内表面和箱内物件的安装和安装后的清洁等内容和要求作出了规定。
8.3.5 本条对高灵敏早期烟雾探测装置的安装位置、牢固性、环境等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内容作出了规定。
8.3.6、8.3.7 洁净室(区)内的火灾探测器、气体报警器的种类、数量,由于各生产功能区的要求是不同的,为避免安装差错,条文规定它们的安装规格、型号、数量、位置应符合工程设计和合约的要求;为避免安装探测器的接缝处污染物的渗漏,应对其进行气密性处理,条文对这些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Ⅱ 一般规定
8.3.8 洁净厂房内二氧化碳灭火装置一般均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分散布置于各个相关的房间或生产工艺设备邻近场所,所以本条对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的安装位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气瓶、管道的固定以及试压、调试的质量验收作出了相应规定。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的试压、调试一般应按相关标准规范或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