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排风及废气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排风、排风系统的材料、附件和设备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
6.1.2 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附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等,进施工现场前应经验收合格,并有质量验收记录。
6.1.3 洁净厂房中排风系统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和做好记录后再进行隐蔽。
6.1.4 排风系统应按管内排风类型及其介质种类、不同浓度进行管道涂色标志,对可燃、有毒的排风应作特殊标志。管路应标明流向。
6.1.5 排风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转应与洁净厂房内的净化空调系统同步进行,并应按各个独立排风、排风系统分别进行调试和试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