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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  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 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