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1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 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
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
: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