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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09年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