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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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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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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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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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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 :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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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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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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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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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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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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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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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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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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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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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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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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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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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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