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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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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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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二】章, 供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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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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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 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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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 :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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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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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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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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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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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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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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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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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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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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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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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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