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09年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