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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 ,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09年2月】11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二:章 供应对象 【。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 ,。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