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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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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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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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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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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 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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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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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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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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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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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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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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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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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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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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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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