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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09《年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 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