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    《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