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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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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 呼》伦,贝尔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4)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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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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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
】 : 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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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上述标】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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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旗《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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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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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委员会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旗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或旗】。市区政府预以保障市!或,旗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或旗市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销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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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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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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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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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和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税金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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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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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已经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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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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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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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或修订—相应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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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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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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