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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3?)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九部!门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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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保:障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建设、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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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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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人均住房【困难标准、家—庭资产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必!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一年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二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第十四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源《筹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 (一—)年度上级、市【、旗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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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 第十六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各旗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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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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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由旗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
第二十》。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
第—二十二?条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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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核【。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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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民政部门的低保证书!等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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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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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配租—住房优先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旗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 第二十六》条 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住房?补贴:由户口所在地—的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名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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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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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审核《意,见,并给予警告》;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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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
(二)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三: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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