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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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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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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3):。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09年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国!家,九部门?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审查、—申,报和保障对》象的审核、公—示、监督工》作建设、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旗市区!政府为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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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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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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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人均住房困难标准!、家庭?资产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旗市区—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呼伦!贝尔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必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一年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二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第—十四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源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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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年,度上级、市、旗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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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各旗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由旗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
】第二:十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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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五章 审核】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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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民政部门的低【保证书等《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议、信—函索证以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三:)复:审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 : (四)备案—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配租《。住房优先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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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旗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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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住房】补贴由?户口所在地的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名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 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审核》。意见并?给予:警告;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 , (二)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三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旗市区住!房委员会提》请市住房委员—会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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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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