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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呼政发《〔20?09〕?17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1)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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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第八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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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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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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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九《。)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手语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 ? (十)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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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 , ,。(十二)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改造要基本完—成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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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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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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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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