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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7号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1)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第八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七)《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八)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     》(九)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手语!。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  (十)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十一?)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 (:十二:)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改造要基》本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