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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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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7号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1)?。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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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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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第八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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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七):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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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九)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手,语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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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十一)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十二《)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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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改造要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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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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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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