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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呼政发〔200】9〕17号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1)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 第八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七)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     (八【)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九【)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手语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   ? (十)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  :  (?十一)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 ,(十二)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改造要!基本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