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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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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7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1):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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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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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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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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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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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第八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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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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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 : (?。八,。),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九)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手语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 (十)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 (十一)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十二)》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改造要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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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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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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