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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7号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1)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0《9,年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第八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 ,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 ,(,八)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 , (九)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手语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    (十—)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    (十—一)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十二)【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改造要基本【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