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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7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    《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1》)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 第八?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  (七)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八)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九)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手语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十)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十一)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十二:)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改造要基本》。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