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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呼政发〔2009!〕,17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1《)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 :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第八【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七《)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    《 ,(八)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 (九)《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手语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   (十》)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 (十一)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  (?十二)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改造要基本完成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