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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7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 :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1!)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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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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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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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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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 (?七)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八)》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九)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手语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
? (?十)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 (十一》)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十二)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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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改,造,要,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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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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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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