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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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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发〔200!9〕17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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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1)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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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第八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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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 (七)》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八)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九)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手语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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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 (十一)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十二)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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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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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改造:要基本?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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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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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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