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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   ?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     市、!旗区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最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公布标准)或持!有本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   (二)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 第七条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确《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测算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社会捐赠【的资金; 】。 :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九条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十一【条 :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免收优惠;—房地产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持下—列,文件:、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   ?  (一)》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验核、复印【件存档)《。; ? ,     (二!)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等); 【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明; 》   》  (四)其它【优抚待?遇相关证明(烈属、!孤老、残疾等证明)! 《     —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四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   【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 ,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 , ,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 ,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诉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