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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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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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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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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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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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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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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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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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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旗区》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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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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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最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公布标准)】或持有本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
— (二)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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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确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测【算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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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捐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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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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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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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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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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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
?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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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免收优惠;房—地产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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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持下列文】件、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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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验核、复印件【。存档);
【
? ? (二)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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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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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优抚:待遇相关证明(【烈属、孤老、残疾】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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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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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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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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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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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
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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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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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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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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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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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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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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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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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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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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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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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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