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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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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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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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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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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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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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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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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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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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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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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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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旗?区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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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最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公布标》准,)或:持有本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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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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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确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测算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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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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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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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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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捐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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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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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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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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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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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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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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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免收优】惠;房地产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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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持下列文件!、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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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验核、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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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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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明》;
【 (四)其】它优抚待遇相关【证明(烈属、—孤老、残疾》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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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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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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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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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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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
】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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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诉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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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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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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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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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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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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