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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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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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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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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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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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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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旗区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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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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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最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公布标?准)或?持有本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 《(二)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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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确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测算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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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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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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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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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捐赠的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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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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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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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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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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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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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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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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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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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免收优!惠;房地产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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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持】下列文件、》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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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验核、》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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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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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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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优抚待遇!相关证明(烈属【、孤老、残疾等证】明):
】。 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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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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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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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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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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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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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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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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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
】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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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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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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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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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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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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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各旗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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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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